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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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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诉讼离婚要经过调解?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1-11-4 点击:202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为什么诉讼离婚要经过调解?《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离婚必经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三、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不经调解程序。...

  • 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所属:外国人涉外婚姻 日期:2011-11-4 点击:26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 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而另一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请法院对原告的举证要求应大幅放宽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1-11-4 点击:40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而另一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请法院对原告的举证要求应大幅放宽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了更好地贯彻2001年《婚姻法》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了明确规定。解释一》从几个方面做出规定,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婚外异性”表述,将那些有配偶者与同性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排除在婚姻法调整范围之外。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应由《刑法》和《婚姻法》其他条款调整,所以要求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认定构成同居关系时,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水平等方面进行掌握。国目前已有一些地方的法院就外地区审理此类问题时做了时间上的界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指出,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达三个月以上。 ...

  • 争取区分分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范围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1-11-3 点击:13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争取区分分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婚内确认财产的基础应该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应是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发生原因,在于共有人之间具有法定的共有关系,例如夫妻关系、家族成员关系或者合伙关系。[2]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共同生活4年或8年后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3],而在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则明确规定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共同生活而转化。该规定使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名下的财产一般为两种性质财产:一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 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另一方名下房产如何分割? 所属:同居房屋分割 日期:2011-11-2 点击:40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另一方名下房产如何分割?男方是外籍人士,女方是中国人,后双方恋爱,准备买房,因为限购问题,后男方全额出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由于某些原因,双方并没有结婚登记,先关于房产如何分割产生纠纷,委托钟涛律师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离婚后股权分割划上句号 前妻分得一半净资产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1-11-2 点击:50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后股权分割划上句号 前妻分得一半净资产 在夫妻离婚后、双方共同财产未作处理的情况下,前夫擅自将婚内公司股权转让他人,从而引发一起离婚后股权财产纠纷案。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范家春应偿付原告刘志芬分割被告范家春在第三人上海某电控公司40%股份的折价款75万元;被告范家春应偿付原告刘志芬转让第三人上海某电控公司30%股份给第三人刘婷婷的股份折价款7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范家春及第三人刘婷婷、电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 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1-11-2 点击:302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

  •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地案例分析 所属:外国人涉外婚姻 日期:2011-11-2 点击:27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地案例分析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单方面起诉离婚程序怎么做?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1-11-1 点击:34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起诉离婚条件夫妻任何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所属:法律法规 日期:2011-11-1 点击:27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

  • 诉讼离婚案件中被告无权、也没必要提出反诉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1-10-30 点击:33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众所周知,反诉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规定,即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以本诉原告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旨在对抗、吞并或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且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因本诉的消灭(主要是原告撤诉)而消灭,法院依然要对被告提出的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那么结合离婚案件的特点来看:1婚姻案件主要是涉及人与人身份关系的诉讼,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故根据《婚姻法》理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仅审理原告在起诉书中所提及的诉讼请求,而要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如何抚养、财富如何分割等方面全面进行审理,并结合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过错而做出全面的判决。由此也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做法决定了无论原告是否提出反诉,都不能达到抵消、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2离婚案件中,原告最基本诉讼主张的离婚,而原告如果反诉要求赔偿,并不能抵消原告这一基本主张;3假设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撤诉,那么原告的涉及赔偿的反诉当然不能继续审理。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依据婚姻法第34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所以,如果原告撤回离婚诉讼,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的赔偿反诉将直接违反该规定,造成法律逻辑的抵触。 ...

  • 浅议公告离婚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1-10-30 点击:123 作者:网络转载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浅议公告离婚公告离婚是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后,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后,另一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人民法院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自然人大量自由的流动,是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案件日趋攀升的根本原因所在。广大农民纷纷外出务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婚姻当事人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导致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还有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也有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这些造成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增多。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婚姻是关系到人身的重要身份关系,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和谐都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从而准确适用公告程序离婚显得更为重要。 ...

  • 夫妻离婚争抢孩子抚养权 所属:子女抚养 日期:2011-10-30 点击:24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日前, 原告起诉离婚。广阳区人民法院万庄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协助双方当事人妥善解决了因孩子抚养问题引发的纠纷...

  • 婚内约定房产归属 离婚应当按约履行 所属:离婚房产分割 日期:2011-10-28 点击:16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但因对一份婚内房屋产权归属约定协议发生争议, 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妻子为此告上法庭。10月2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胜利调解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原告周斌同意与原告张林离婚,婚内购置房产归原告所有。 ...

  • 离婚后又复婚房产算婚前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所属:离婚房产分割 日期:2011-10-28 点击:74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虽然两人又复婚了配偶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化,成为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该房产虽未过户,但应当以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而不是过户手续的料理时间来确定该房屋是婚后共同财富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富,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富,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赵某在与朱某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套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富。所以朱某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这笔财富。...

  • 上海离婚诉讼遇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问题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1-10-28 点击:26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法院管辖离婚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很简单,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即《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诉讼离婚中一定要注意举证期限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1-10-26 点击:24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所谓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该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法官往往采取灵活方式处理举证问题,比如可以在向离婚案件被告送达起诉书时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时指定举证期限。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就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三十天,且在开庭审理前要完成此程序。为此,本婚姻律师提醒每一位正在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定要牢记法官所确定的举证期限,及时提交诉讼证据,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

  • 夫妻离婚协议中房贷由一方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银行 所属:债权债务 日期:2011-10-24 点击:142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离婚协议中房贷由一方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富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 夫妻间婚前的债务不能因离婚而消灭 所属:债权债务 日期:2011-10-23 点击:8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间婚前的债务不能因离婚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被执行人苏某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夫妻债务清偿达成协议,此协议属于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只能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与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受债权法的有关规定调整。 ...

  • 协议离婚后的夫妻债务如何判定 所属:债权债务 日期:2011-10-23 点击:9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协议离婚后的夫妻债务如何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被执行人苏某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夫妻债务清偿达成协议,此协议属于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只能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与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受债权法的有关规定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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