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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且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回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h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h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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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