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起诉法院离婚>上海离婚诉讼遇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问题 >

上海离婚诉讼遇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问题

时间:2011-10-28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上海离婚诉讼遇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问题

【客户咨询】

 

男女户口都为非上海户口,来上海超过5年,工作居住一直在一个区,原告有暂住证,被告没有,由于房屋是借熟人的,租金月结,没有租凭合同,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对于非上海户籍被告,通常需要被告的当地居住满一年证明,今天去居委会问了一下,说是先要拿暂住证,感觉让居委会开证明会比较麻烦,请问还有些其它方法可以证明在该区居住超过满一年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一、对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立案

 法院管辖离婚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很简单,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即《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规定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对住所的理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二是对经常居住地的理解,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对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离婚立案

  《民诉法》第23条规定有四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本条的(1)(2)两项应注意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而其它的诉讼如债权债务关系、侵权纠纷就不适用这一条。

有些法院可以实行此类办法:“原告开一个自己最近一年在当地居住的证明,然后就在起诉状上注明被告目前是居无定所,应该就能让法院成功立案了

 

 

网站声明:《上海离婚诉讼遇到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问题》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300米)

http://www.yaoup.com
. TAG: 诉讼离婚 被告居住地 居委会证明 分割原则 上海法院 离婚律师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