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来找我时,开口第一句就让我愣了一下。他说,钟律师,我养了她七年,从三岁抱回来,喂饭、接送、看病、开家长会,一样没落下。现在离婚,她妈要把孩子带走,我这七年花的钱,能不能要回来一些?他问得认真,眼里却没什么狠劲,倒像是舍不得。
这类问题,得从根上说起。再婚家庭里的孩子,分两种。一种是继子女,就是对方带过来的孩子,你跟孩子之间,本来没有血缘,是靠这段婚姻扯上关系的。另一种是养子女,那是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关系跟亲生的完全一样,法律上认,收养一旦成立,孩子跟原来的生父母那边,关系就断了。陈伯养的是继女,属于头一种。
继父继母跟继子女之间,什么情况下算法律上的一家人?有个说法,叫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说白了大白话,就是你跟这孩子一块儿过,实实在在出钱出力养了他、教了他,养了有些年头。满足了这些,法律就把你俩当亲父女、亲母子一样看待。你养他小,将来他有义务养你老,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这是法律的公平。
陈伯这情况,明摆着够上了。孩子三岁进门,十年过去,吃喝拉撒、上学看病,都是他操心,孩子管他叫爸,学校里填的家长也是他。这十年不是虚的,是一天一天熬出来的。所以从法律上讲,他跟这个继女之间,已经不只是「妻子的女儿」那么简单,他是真真切切当了十年的父亲。
那离婚的时候,这层关系怎么办?法律是给了继父母一条出路的:继父母不愿意再继续抚养的,可以解除跟继子女的关系,孩子由生父母带走。这话不是冷漠,是体谅人。再婚本来就是你情我愿,婚姻没了,还要一个人硬扛着养别人的孩子,法律不逼这个。所以陈伯有权说不养,也有权选择继续当这个爸,这是他的自由。
真正让人纠结的,是他问的那个钱。养了七年,能不能要回?我先说一般的情形:不能。只要这段抚养关系是实实在在形成的,那么抚养继子女就是法定义务,是你该尽的责任,尽了责任再回头要补偿,法院一般不认。这个道理不难想通——你养孩子那些年,孩子也给了你陪伴,你也在行使当父亲的那份权利,权利义务是一体两面,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那头。我在实务里见的判例,大多是驳回这种返还请求的。
可有例外,而且这个例外,恰恰是陈伯这类人容易碰上的。要是这段关系之所以断了,是对方有过错——比如生母背着继父,偷偷把孩子接走,单方面把父女关系一刀切断,让继父白养一场——那法院就可能按公平原则,让带孩子走的那一方返还一部分抚养费用。道理很简单:你辛苦养大一个孩子,眼看能得点当爹的安慰了,人家一声不吭抱走了,你既没了这份情,将来也得不到孩子的赡养,两头空,法律总得给你个交代。
所以这里有个坑,必须讲透。很多人一听「继父养了继子女,离婚能要回抚养费」,就以为自己稳了,掰着指头算这些年花了几十万。别想当然。能不能要回、要回多少,全看这段关系是怎么没的。是好聚好散、你自己不愿意再养,那大概率要不着;是对方硬生生拆散、把你晾在一边,才有得谈。一案一个样,不能拿别人的判例往自己身上套。
还有个坑,关于养子女的,也得说一句。有人以为收养跟继养差不多,想收养就收养,想解除就解除,离婚时还想争孩子的抚养权,跟亲生的一样。没那么随意。收养关系一旦合法成立,那孩子就是你的孩子,跟亲生的没两样,解除有条件、有程序,不是两口子一吵架就能断的。离婚争养子女的抚养权,跟争亲生孩子的抚养权,适用的是同一套规矩,参考的也是同一个标准——谁带孩子对孩子更好。
办这类案子,我常想一个词,叫恩情。血缘是天定的,可养育是人给的。老话讲,生恩不如养恩大,一个孩子被谁抱过、喂过、在发烧的夜里抱去医院过,这些记在心里的东西,比那点血要重。法律也懂这个理,它一边承认血缘,一边给养育留了门。所以继父继母这层关系,看着绕,其实是法律在做一件很有人情味的事:你真心待过这孩子,法律就认你这份心。
最后落到陈伯身上。我劝他,别把钱摆在最前头。想争这个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争,但得掂量自己是不是真能陪她走到成年;只想算钱,我倒建议他先坐下来,跟她妈好好谈。他沉默了很久,说其实我不是图钱,我是舍不得。后来他没去争抚养权,也没要那笔钱,只跟孩子约好,逢年过节来看看她。孩子走的那天,他送到楼下,孩子回头喊了声爸。他说,那一嗓子,值了。
收尾我想说句实在话。继子女、养子女这事,最怕的就是两头较劲。生父母觉得孩子是自己身上掉的肉,凭什么让别人惦记;继父母觉得自己掏心掏肺养了这么多年,说走就走。其实孩子心里有杆秤,谁对他好,他记得清清楚楚。法律能判钱、能判归属,判不了那份感情。真疼孩子的,就别拿他当筹码,也别拿养了几年去跟谁讨价还价。你把该做的做了,孩子长大,会认你这份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