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在电话里跟我说,钟律师,开庭那天我要去外地谈一笔生意,走不开,案子就麻烦你全权代理了。我一听,赶紧让他打住:别的案子或许还能商量,离婚案子你本人不到,真要出大事。他以为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其实这个念头,差点让他的案子从头再来。
法律上写得清清楚楚:离婚案件,就算你请了诉讼代理人,除了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你仍然得出庭;确实有特殊情况来不了的,必须向法院交一份书面意见。为什么偏偏离婚案子这么较真?因为离婚动的是身份关系,是「离」还是「不离」,别人替你说了不算,得你本人当着法官的面表这个态。你委托律师,委托的是帮你打,不是替你过日子。
这里有个坑,后果比很多人想的严重。原告接到传票,没有正当理由就是不去,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撤诉是什么?就是你这案子撤了,不审了,你前面准备的材料、交的钱、耗的时间,全白搭。我见过一个当事人,自认为请了律师自己可以不到,结果法官等了一个钟头,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她事后想上诉都没门,因为这种裁定根本不在可以上诉的范围内。你说冤不冤?冤,可规矩就是规矩。
被告不来呢?那又是另一套。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四个字听着专业,说白点就是:你不来,我照样判。所以有人盘算着「我俩都不去,看法院怎么办」,这算盘打错了。你不到,案子照走,只是你把自己的话都省了,法官听到的就只剩对方那一面之词。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用在拒不出庭的人身上,再贴切不过。
那小张问了,既然我必须去,庭上到底谁说话?简单说,是「律师主攻,当事人配合」。法律条文怎么引、证据怎么质证、对方的漏洞怎么抓,这些我来。可法官经常会点名让你本人回答的,是那些只有你知道的细枝末节——你们俩怎么认识的、第一次大吵是因为什么、感情是哪件事之后彻底凉了的。这些我替不了。所以你别以为上了庭就坐着当听众,法官问到你,你得答得上来。
法官到底会问什么?我按这些年的经验,给你理成三块。第一块是感情,问得最细:哪一年认识、怎么认识的、恋爱谈多久、什么时候登记结婚、婚后头几年过得怎么样、矛盾从哪一年冒头的、有没有分居、分居多久、为什么分、这期间有没有试着和好、现在还坚不坚持离。这一块直接决定判不判离,是重中之重。
第二块是孩子。法官会问孩子几岁、男孩女孩、从小到大主要是谁带的、谁接送上学、户口在哪、在哪读书,再问你们俩各自做什么工作、一个月挣多少、住的地方多大、稳不稳定。要是孩子满了八岁,法官还会听孩子自己的意思。你要是想争抚养权,这些问题的答案,就是你手里的分量,答得越实在,法官越信你。
第三块是财产和债。你们俩的收入、公积金、股票、基金有多少;房子在哪儿、多大、哪年买的、登记在谁名下、首付谁出的、贷款谁在还、现在值多少;有没有车、有没有欠款、欠的钱干什么用了、对方知不知情。这块最忌含糊,也最忌撒谎。你藏一样,被查出来,分割的时候可能少分甚至不分,得不偿失。
说到怎么答,我给小张立了三条。第一,说实话,前后要对得上。你今天说不认识他家里人,明天又说常去他家吃饭,法官一记,你的话就打折了。第二,说事实,别倒苦水。你把对方形容成十恶不赦,法官未必信,你得说清楚哪年哪月发生了什么。第三,别当庭改主意。想加请求、想变口径,得提前书面提,临时张口,法官未必准,还可能让你补交诉讼费。
这里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坑:情绪。我在法庭上见过太多拍桌子、指着鼻子骂、说到伤心处嚎啕大哭的。你以为能博同情,其实法官看的是证据和条理。庭上最有用的姿态,是平静地把事说清楚。有理不在声高,这句话我每回开庭前都要跟当事人念叨一遍。你越稳,法官越愿意听你说。
还有一点,二次起诉的人特别注意。头一回判不离的案子,第二次开庭,法官问的重点变了,他会追问:第一次判完之后你们还联系吗、有没有一起吃过饭、有没有试着和好、分居是不是一直没断。这几个问题,答不好,法官会以为你们还有缓和的余地。所以从第一次判决那天起,你们分开往来的记录、租房合同、邻居的话,都得留一手,别到时候空口白牙。
真遇到特殊情况来不了的,也别硬扛着不去。重病卧床、路远得来不了、赶上不可抗力,这些可以向法院申请用视频的方式出庭,性质上一样算你到了庭,但你得提前打报告、经法院同意,还要保证信号好、屋里安静。这个口子是有,但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得有个说法。
依我看,庭上那半天,考的是你准备得够不够,不是嘴皮子利不利索。我每次开庭前都会跟当事人过一遍可能被问到的问题,模拟答一答,把顺序理清楚。有人背稿子背成机器人,一板一眼,法官一听就皱眉;也有人太随意,答非所问。分寸就在于,把事实记牢,用平常话讲出来,像一个正常人说话那样。这个「像人话」,比什么话术都管用。
小张后来把出差往后挪了一天,亲自出庭。他答得不花哨,就是实实在在,几点认识、哪年分居、孩子一直跟谁,说得明明白白。法官当庭判了离。他出了法庭跟我说,原以为法官要听惊天动地的故事,闹了半天,人家要的就是一个「真」字。我笑着点头——这道理,比什么法条都值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