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叔五十多岁,有老婆有孩子,却在外头跟李姐同居了三年。如今李姐要走,孙叔跑来问我:钟律师,我在她身上花了三十多万,还给她买了套房,这钱能不能要回来?我看着他,先问了一句:你老婆知道这事吗?他摇摇头。我说,那这案子,恐怕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
先回答他最关心的那个问题:有配偶的人跟别人同居,闹出的财产纠纷,法院受不受理?答案是受。很多人以为,这是见不得光的关系,法院肯定不管。错了。法律规定,你单独去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因为这层关系本身不是法律关系;可你起诉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争孩子的抚养,法院应当受理。钱的事,法院躲不掉。
这里有个坑,很多人搞反了。他们觉得,关系不合法,花出去的钱就打了水漂,法院肯定不管。其实恰恰相反,法院管财产,只是它不保护这段关系本身,也不会因为你俩在一起过日子,就把你们当作夫妻来分。保护关系和保护钱,本就是两码事,得分开看。你把这两样搅在一起,就容易吃亏。
那孙叔这三十万,到底能不能要回?这就要看钱的来路。孙叔是有家室的人,他挣的钱、买的房,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跟老婆各有一半。他背着老婆,把大额的钱和房子给了李姐,这不叫普通的赠与,这叫无权处分共同财产,动了不属于他一个人的那份。
这里就埋着最要命的一环。孙叔自己就是无权处分的那个人,他跑去要,法院未必支持,你送出去的东西,凭什么又要回来?可他老婆不一样。他老婆是这笔财产真正的共有人,她有权站出来,主张孙叔的赠与侵犯了她那一半,要求李姐把该退的退回来。所以这案子的主角,从头到尾都不是孙叔,是他老婆。
果不其然,孙叔自己去起诉,法院没支持他多少。没过多久,他老婆知道了,另外起了个案子,把李姐告了。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叔拿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给婚外同居的人,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判决李姐返还其中一部分。李姐到那时候才明白,钱不是孙叔一个人的,她收下的,有一半压根就不属于孙叔。
这里还有个细节。房子登记在李姐名下,已经过完户了,孙叔想要回房子,难。但房子是他拿夫妻共同财产买的,他老婆可以主张这笔出资对应的权益。所以登记在谁名下,不等于事情就板上钉钉了,钱的来路,才是真正的关键。谁出的钱、这钱能不能动,比房本上写谁的名字更值钱。
说到这,得提一句孩子。要是这段同居里有了孩子,情形又不一样了。非婚生的孩子,跟婚生的孩子,法律上享受的权利是一样的,抚养费该给还得给,孙叔跑不掉。这是另外一笔账,跟财产的返还不是一回事,别混在一起算。很多人一慌就把两件事搅成一团,越搅越乱。
办这种案子,我心里其实挺不是滋味。当事人往往两头都抓不住:家里的信任没了,外头的人财两空,最后还得吃官司、丢面子。依我看,这不是法律在为难谁,是那段关系从根上就站不住。老话讲,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纸是包不住火的,早晚有一天要还,问题是还的时候,会连累多少人。
还有个提醒,留给那些跟有配偶的人同居的一方。别以为对方给你的就是你的,尤其是房子、大额转账这种。对方的配偶随时可能站出来,主张把这部分共同财产要回去。你收下的时候是甜头,回过头来可能就是烫手的山芋。这种事,感情之外,真得留个心眼,别把别人的家产,当成自己的依靠。
那要是双方都没配偶呢?那又是另一套算法,各自挣的归各自,一起出资买的、一起做的生意,才按出钱和出力来分。孙叔这案子之所以绕,就绕在他有家室。同样是一段同居,有没有那张结婚证牵在别人手里,结局差得很远。这道理,很多人是吃了亏才明白的。
那要是孙叔的老婆铁了心要离呢?这又是另一笔账。离婚的时候,孙叔背着家里往外送的这笔钱,属于他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会把这笔账一并算进来,让他少分,给老婆补回去。也就是说,同样一笔钱,李姐要退一部分给老婆,孙叔在离婚里还要再让一份。一个人想两头占便宜,法律不会让它发生,这叫有过错的一方,得替自己的行为买单。
最后说句实在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本身法律不认,但财产纠纷法院一定管;给出去的钱能不能要回,看你有没有权处分、对方配偶搭不搭进来。孙叔那案子,他自己没要回多少,最后是他老婆出面,替这个家挽回了一部分。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法律的边界清清楚楚,越了线,迟早要付代价。踏实的日子虽平淡,却最不容易翻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