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姐来找我,屁股还没坐热就开了口:钟律师,我跟小周分手了,家里那台冰箱、那辆车,还有他送我的金链子,到底归谁?她越说越气,说小周张口就是一句「谁出钱谁拿走」,把她这三年的操持一笔抹了。我听她倒完苦水,先给她泼了盆凉水:实物怎么分,还真不是一句「谁出钱」能了结的,得一件一件看。
先把根子上的话说明白。同居不是结婚,你俩没有那张证,就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一套。夫妻离了,家里的东西原则上一人一半;可同居分手,法律认的是「谁的东西归谁」。所以你一听「平分」两个字,先别急着点头,也别急着摇头,得把每样东西的来路理清楚,看登记、看出资、看谁在用。
最容易分的是那些不用登记的小物件,冰箱、电视、洗衣机、沙发、锅碗瓢盆。这类东西的判断规则说白了就两条:谁掏的钱、谁在用。能证明是你出钱买的,一般归你;两个人一起出钱、又一起用的,就坐下来协商折价,一方留下东西,给另一方补一笔钱。数目不大,谁多谁少,往往让一让就过去了,犯不上为一口锅上法庭。
这里有个坑,赵姐就栽在里头。她买冰箱洗衣机,钱是从她卡里转给小周的,再由小周去下的单,发票上写的却是小周的名字。我一看就知道麻烦来了:她要证明自己出过钱,光有一笔转账远远不够,得再拿聊天记录、订单信息,把「这笔钱就是买家电用的」这条线串起来。口说无凭,白纸黑字才算数,老话讲的是一点不假。
车子这种要上牌登记的,规则又不一样。登记在谁名下,法律上先推定归谁。赵姐那辆车,首付是她出的大头,可行驶证上写的是小周。我告诉她,别一门心思去争「车归我」,你的路子不是分车,是主张补偿,车可以归他,你出的那几万块钱得如数还你。这两条路看着差不多,走错了,白费力气。
这里还有个坑,更隐蔽。同居期间两个人一起还车贷,月供一人一半,这种情况最容易被忽略。赵姐这案子还好,她把每月的还款记录都拉得出来。可很多人分手时只记得合同是谁签的,忘了每月那笔扣款走的是谁的卡。所以啊,银行流水别急着删,转账记录别急着清,那都是你在法庭上的底气。
再说说金饰。赵姐脖子上那条链子,是小周生日送的,花了一万多。她问我,这个要不要还。我说不用。一般的金银首饰、衣服、手机、化妆品这类贴身的、为讨你欢心买的小东西,法律上认定是赠与,送出手就是你的了,分手不兴往回要。日子里的这点心意,法院是认的,不会逼着你把礼物吐回去。
这里埋着一个大多数人想不到的问题:同样是金饰,分量不同,结局就不同。平时送的一条项链、一个手镯,基本要不回;可要是十几万的整套嫁妆金器,明摆着冲着结婚去的,对方就能主张返还,法院也会综合看给的时间、金额大小、当初有没有谈婚论嫁。所以别一听「金饰」就一刀切,得掂量它背后藏着什么心思。
我办这类案子多了,有个体会:争实物,争的往往不是那件东西,是心里那口不服气。赵姐真正计较的,是这三年的操持被当成了空气。可法院不看谁委屈,只看证据。依我看,与其在几件旧家具上较劲,不如把大额的、能证明出资的那几笔先理清楚,那才是真金白银,也才是法官真正会看的东西。
还有个要紧的提醒。分手时最忌讳冲进屋里就搬东西、把门锁换了、把车开走。这不叫本事,弄不好反被对方告侵权。我见过一对,女方气不过把男方的车开走,结果不仅被起诉,还赔了钱,落个理亏。气要撒在证据上,不能撒在手和脚上。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个节骨眼上,更得稳住自己。
那到底怎么分才不吃亏?我教赵姐一个笨办法:把所有值钱的东西列一张单子,一样一样写清楚谁买的、钱从哪来、有没有凭证、现在谁在用。单子一铺开,谁占理、谁理亏,她自个儿心里就有数了。拿着这张单子去谈,比空着手吵十次都管用。过日子可以糊涂,分手分家,得精明。
还得补一句,房子和车子不一样,房子往往是大头。同样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出了钱,法院一般不看情绪,只看凭证:首付谁打的钱、月供谁的卡在扣、有没有借条或约定。出钱的一方要的通常不是房子本身,而是把自己的出资拿回来,再加上这些年的增值里头该算给他的那一份。这笔账越早理清越好,拖得越久,凭证越难找,人也越糊涂。
最后给句实在话。同居分手分东西,规矩就是四句话:登记看名字,出资看证据,使用看实际,赠与看性质。四样一摆,八成就清楚了。赵姐后来听我的,把买家电的凭证补齐,车归了小周、钱要了回来,链子自己留着。她出门时心情松快多了。亲兄弟还得明算账,何况是已经散了的两个人。东西分清、话说明白,各自好走,比什么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