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七十出头,来所里时还揣着那本泛黄的房产证。他坐下就说,钟律师,这房是单位当年分给我的,产证上从头到尾就我一个名字,我俩现在要离,她凭什么分一半?我接过本子翻了翻,问他一句:买产权那笔钱,哪年掏的、谁掏的?等他答完,我心里就有数了。
得先讲讲那个年代。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人住的不是自己买的房,是单位分的公房。房子归国家或者单位,你手里只有「租」的资格——但这个租不一般,是带着福利的,交一点租金,能住一辈子。这套「租的权利」,法律上叫承租权。它是个资格,不是产权。
后来住房改革来了,公房允许买断——就是你花一笔钱,把承租的房子变成自己的产权房,老百姓俗称房改房、售后公房。这一步很关键。买断之前,房子不是你的;买断之后,房本上才落下你的名字。问题的答案,就藏在这笔买断的钱从哪来。
法律上有一条硬规矩: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条规矩很朴素——承租只是给了你一个买的资格,真金白银是婚后两个人一起掏的,那买下来的房,自然有另一份。名字写谁,影响不了它是共同财产这个事实。
这里有个坑,很多老人想不通。他们觉得「单位分给我的房,凭啥算她一半」。可你想想,房改的价钱里头,往往折了你的工龄、你的级别,也折了这家的居住需要。买断那几万、十几万,是两口子省吃俭用攒出来的。法律看的不是房子从哪来,而是产权在什么时候、用什么钱买下来的。
上海的老房改房里,还藏着一类人,叫「同住成年人」。当年买断公房,政策常常要把户口在册、共同居住的成年人一起算进来。这些人虽然没在产证上留名,资格却是实打实的。所以办这类案子,头一件事是去调当年的购房审批表、工龄审核表,看清上面到底列了谁。纸上少一个名字,不等于利益里少一个人,这中间的差别,可能就是几十万。
陈伯就吃了这个亏。他一直以为产证一个名字就是铁板钉钉的个人财产。我给他打了个比方:承租权像一张入场券,只允许你进场买票;真正把那套房这张票买下来,是婚后两个人凑的钱。所以房子归两个人,天经地义。他听完,半天没吭声。
那什么情况下能算个人财产?我也得说句公道话,有例外。如果买断的钱,完全是承租一方婚前的个人存款、婚前的老本,账户清清楚楚,没和后来的工资、公积金搅在一起,又没有相反的书面约定,那这部分对价有可能还是个人的。可现实里,钱进了同一个家,早分不清你我,能证明「完全隔离」的极少。
还有个上海特有的老情况得提。当年有种房改政策,只允许登记一个人当产权人,配偶的份额在纸上「隐身」了。这种老房改房,配偶其实是隐性的共有人——名字没写,权利在里头。所以别看见产证只有一个名字就慌,也别看见一个名字就得意,得看当年按的是什么政策、钱是怎么出的。
说到工龄折扣,有人问,折的是我的工龄,是不是该多分?这话有道理。工龄优惠确实是你个人的贡献,分割的时候,法院会酌情让原承租人稍微多分一点,比如六四分、五五开。但它只管「分几成」,改不了「有没有份」。这两件事,千万别混到一块去。
第二个坑更实在:婚后装修、扩建、还贷添进去的钱,也得一并算。我见过夫妻为公房买断争得面红耳赤,却忘了这房后来大修过、加过顶,那笔钱是共同出的,同样要折价补偿。所以算这样一套老房,不能只盯着买断那一笔,得把婚后投进去的每一分钱都翻出来。
证据这块,我得多说两句。公房买断的老档案,多半还在原单位或者房管部门。购房合同、房改申请表、工龄证明、缴款收据、当年的户口本,能复印的都复印一份。我经手过一桩案子,当事人一口咬定「钱是我婚前攒的」,却拿不出那个年代的银行流水,最后只能按共同财产认。老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几十年前的事更得这样,翻不出证据,就只能吃哑巴亏。
我给陈伯是这么处理的。先把买断的时间、金额、资金来源一笔笔查清:钱是婚后从两人共用的存折里取的,那块就归共同财产;婚后的装修款,另行折价。房子由陈伯继续住,他按评估的市场价,给老伴一笔相应补偿。老伴没有别的住处,我还建议在补偿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上留些余地,别一下子把人逼到墙角。
这案子给我的教训是:老房子有老房子的规矩。公房买断是特殊年代的产物,别拿今天买商品房的眼光去看它,更别把产证上那一个名字当成免死金牌。名字是脸面,出资才是里子;办家事案子,得往里子看。
最后一句实在话。家里有公房、房改房的,趁两口子还和和气气,把产权归属、份额比例说清楚、写下来。俗语讲,丑话说在前头,不丑。真等到对簿公堂,再深的感情也要被一张房产证撕开,那时候再后悔,可就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