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是从郊县赶来的,裤脚上还沾着泥。他把一摞纸往桌上一放,说钟律师,这房是村里自己盖的,连个正经产证都没有,现在闹离婚,我媳妇开口就要分一半,这合理吗?我没急着答,先问了他一句:这房,当年谁出钱盖的?他愣了一下。就是这一愣,让我心里有了底。
先把「小产权房」这个词说明白。城里买卖的商品房,办的是大红本,国家认;宅基地上自建的、村里统建的、乡里随手发个证的,老百姓俗称小产权房、乡产权房。它盖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上,按规定不能卖给本集体以外的人。所以它有个尴尬的处境——有房的模样,没房的户口。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没产证,那法院不管吧?这话只说对了一半。法院确实不会判决「这房子的所有权归谁」,因为所有权这东西国家根本没给它登记,法院不能凭空造一个出来。可房子是实打实的财产,有使用价值,也有市场价钱。法院分不了它的「名」,但能分它的「值」。
这就叫分「财产权益」。大白话讲,房子判给一个人继续住,另一个人拿一笔钱走。这笔钱怎么来?先把房子折算成多少钱,也就是「作价」。两人能谈拢价钱,就按谈的来;谈不拢,法院找评估机构,按重建价之类的口径估个数,住房子的一方补给对方一半。听着绕,其实就是拿钱换房。
这里有个坑,不少人栽在上面。有人认定「没证就等于白住,一分不用给」,这是最要命的误会。老李就是这么想的。我问他,盖房的钱从哪来?他说婚后两口子一起攒的,还跟她娘家借了几万。我说,那这房是你们俩一起置下的家业,她想分,不是无理取闹,法律也认她这一份。
第二个坑更要紧,就是宅基地归谁。宅基地不是个人的,是村集体的,用的是谁的名,往往决定这房最后落到谁手里。如果宅基地登记在你爹名下、房子又盖在你爹的宅基地上,那这房可能不全是你的,还牵扯爹娘、兄弟姐妹。这种案子,得先把家里的共有关系理清,法律上叫分家析产,析出属于你们小两口的那块,再来分。
老李这套房正好卡在这儿。宅基地是他父亲的名字,当年一家人一起出力盖的。他媳妇要分,就不能直接对整栋楼下手,得先看她俩在里头占多少。这一点我反复提醒当事人:农村的房,产权像一棵树,根在老人名下,枝叶才是小两口的。根扯不清,叶就分不了。
那怎么证明谁出过力、出过钱?这就要靠证据了。农村盖房往往没个正经合同,钱也是现金递来递去。我常提醒当事人,去把建房审批表、水电开户和缴费记录、买建材的单子、给包工头的转账、甚至当年来看过房的邻居证言,能找的都找来。这些东西看着零碎,到了法庭上,就是你主张折价的底气。空口一句「这房我也有份」,法官没法采信。
还有个误区,得泼盆冷水。为了离婚多分点,有人私下签协议,把宅基地房卖给城里人、卖给外村人,想着换笔现钱。这种买卖,法律根本不认,签了也是白纸一张。宅基地房的流转,限在本集体成员之间,外人买了过不了户,将来一有纠纷还得打回原形。别为眼前的钱,给自己埋一颗雷。
那要是配偶户口也在这本上、房又是婚后共同出钱翻建的呢?依我的办案经验,法院多半认另一方对这房享有财产权益,判由户口在村里、实际居住的一方继续使用,另一方拿折价补偿。补多少不是死的,看出资、看婚龄、看有没有孩子、看谁为这个家付出多。俗语说,亲兄弟明算账,夫妻散了这账更得算清,糊着不算,早晚要炸。
还得提醒一句,分这类房,法院会看双方有没有别的住处。一方名下再无房产、带着孩子、没别的地方可去,另一方城里还有房,那这套农村的房多半判给没处去的一方继续住,另一方拿折价补偿。这不叫偏心,这叫照顾实际居住需要。所以别光盯着房子值多少钱,也得掂量掂量,判下来到底谁能真正住得上。
说到这,我想起一句老话,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办这类案子这些年,我最怕的不是夫妻争钱,而是为了一套本就说不清权属的房,把仅剩的情分也撕干净。农村的房牵着父母、牵着宅基地资格,硬套城里商品房的思路去分,最后很可能谁都下不来台。
老李后来听劝,没在「有没有证」上头死磕,而是把家里的账摊开谈:房子由他继续住、继续照看老人,他给媳妇一笔折价补偿,孩子归他抚养,对方随时能来看。协议写好,双方签了字。这案子没进法庭,就了了。
这桩事给我的体会是: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不是不能分,是分的不是「所有权」那层壳,而是「钱和使用」这层瓤。能谈拢价钱最好;谈不拢,让法院按评估价折。千万别再信「没产证就不用分」那种话,那是自己骗自己。房子有没有证,它都是你们一起过日子的证据。
最后说句实在话。农村的房产,趁早把该写的写清楚——谁出的钱、各占多少、将来怎么处置,白纸黑字一张,顶得上事后十场官司。未雨绸缪这四个字,搁在家事上,最值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