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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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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遇出轨】一方出轨如何向法院起诉离婚? 所属:第三者外遇赔偿 日期:2014-8-28 点击:8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外遇出轨】一方出轨如何向法院起诉离婚?当下社会,人心浮躁,夫妻任何一方都面临较大的诱惑,都可能出轨。一般来说没有出轨一方受到的损害较大,很多都是无过错方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但是,出轨一方能否有权利主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中如一方出轨法院会如何判决?如果要法院认定对方存在出轨行为,我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该如何调取证据呢?这些问题,钟涛律师带你一一了解。 ...

  • 【诉讼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以死相威胁法院会判离吗?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3-8-22 点击:41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是每个人的权利,不论是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那么第一次起诉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以后,已经开过一次庭,之后对方在法院法官面前,寻死觅活,说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就死在法院里边,现在法院判决结果还没有下来,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

  •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所属:同居房屋分割 日期:2013-2-21 点击:13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富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中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富,一般依照财富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 夫妻离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2-11-23 点击:9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离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后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股权,无论是否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应当分割。因此,本案中根据你的情况,该公司60%的股权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有权利提出分割,而不仅仅只是分割当初的投资额80万,对于升值部分也是属于共同财产,你当然有权利分割。 ...

  • 法院在离婚诉讼中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2-7-4 点击:12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按照五四运动以来提出的口号,解放妇女,妇女能定半边天。妇女的地位和男人一样,都是平等的,财产权利,继承权利也都是一样,虽然在社会上海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但是法律上男女是平等的,特别是在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上,不仅是男女平等,而且要特别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

  • 起诉离婚应该如何举证?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2-6-13 点击:10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起诉离婚应该如何举证? 由此可见,"起诉离婚需要什么手续"这个网络上常见的问题提问的非常不专业.对于任何一个起诉离婚案件来说,没有统一 手续规定.当事人要想在离婚诉讼中胜诉,就必需根据自己的案情书写离婚的事实与理由,并根据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搜集准备证据.否则,当事人在法院的提醒下 虽 然可以完成诉讼顺序,但是自己的权利能不能得到实现或维护,就很难说了.这些问题法院的法官是不会提醒的,因为法官是案件中立的裁判者,法官的提醒自然不 能偏袒离婚诉讼的任何一方 ...

  • 婚后一个月买房,首付男方父母出10万,女方父母借5万,还要还,每月房贷由男方出,房产证写男方,如果离婚 所属:离婚房产分割 日期:2012-3-26 点击:25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如果离婚,由双方主张产权,拿到产权的一方补偿另一方对应的份额。房屋归你,剩下的贷款由你支付。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的补充规定。 ...

  • 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2-3-21 点击:29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范围扩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对外投资的情况也逐渐增多。投资设立的组织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由于投资财产具有特殊性,涉及法律体系范围广,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在婚姻法修改之后这种财产的分割逐渐暴露出很多的问题,甚至大部分法院理解与处理极不一致,无法保护弱者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尴尬的局面。分割有限公司股权是个复杂问题,相关的权利主体和法律关系都要照顾到。从股权性质看,股权不是一般的财产权,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能、股权价值是动态的、股权中部分权能限制使向外部非股东转让受到阻碍,进而导致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加人公司成为股东身份程序复杂,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于此问题规定得不够具体,难于操作。股东配偶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类似于我国民法中的“准共有”概念,可是《公司法》对于此共有在立法上的空白,造成股东配偶分割时于法无据。而法院在审理期间,在评估股权价值或征求其他股东意愿时,往往周期拖得很长,也会使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通常提醒当事人,在对股权进行分割时不要意气用事,一味地期待法律给予绝对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而是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自己对股权价值有个合理判断,采取共同协商与法院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

  • 婚前按揭 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离婚时夫妻共享 所属:离婚房产分割 日期:2012-2-12 点击:185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婚前按揭 婚后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离婚时夫妻共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比较合理,据此对另一方的合理补偿应为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其增值。下面以案例来说明此问题。 ...

  • 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丈母娘,因未过户而被撤销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2-2-22 点击:9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丈母娘,因未过户而被撤销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简单点说就是要完成交付才生效的合同。本案中,你和老婆离婚后并未将房产过户给丈母娘,故赠与行为没有完成,因此你有权利撤销对丈母娘的赠与。...

  • 我单方面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还有女方父母不同意女方父母有阻止的权利吗?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2-2-13 点击:17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我单方面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还有女方父母不同意女方父母有阻止的权利吗?2004年和老公结婚有一个女儿,今年4岁了,我们因感情不和,我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还受到我父母反对阻止离婚。我现在有外遇了,现在以跟老公分床睡了,我妈来厂里吵还去他家吵。我父母还说要去打那个男的找他麻烦。我要离婚。请问我该怎么办 ...

  • 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可以起诉吗? 所属:调解协议离婚 日期:2012-2-13 点击:14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可以起诉吗?毫无疑问,离婚后的当事人享有反悔和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当初离婚协议的法定权利。如果的确存在当事人所说的这些情况,法院是应当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但实践中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往往又很难胜诉。理由是: ...

  • 离婚案件的开庭审理流程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1-12-5 点击:12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案件的开庭审理流程1、法庭核对婚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确定离婚的原、被告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律关系,是否有资格参与离婚案件的法庭审理; 2、法官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婚姻案件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及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告知审理本离婚案件的法庭组成人员的身份,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

  • 【房产分割】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按照什么原则分割? 所属:离婚房产分割 日期:2011-11-9 点击:14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房产分割】夫妻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按照什么原则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的物质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一般国人来说其重要性自不言喻,房产已成为公民的主要财富载体。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的住房已成为当事人力争取得的焦点。如何有针对性地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维护自己对于房产的权利,这些是基本的法律常识,解这些知识无论对于婚嫁的年轻人还是家长,都是很有必要的讲这些问题之前,...

  • 【财产分割】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房产怎么样分割原则?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1-11-9 点击:26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财产分割】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房产怎么样分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女儿高考前一方不能再婚吗? 所属:调解协议离婚 日期:2011-11-7 点击:152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女儿高考前一方不能再婚吗?。庭审中的重点即是二人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黄先生违约再婚就要无偿将房产过户给余女士的约定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卦、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规定。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男方违约再婚就要无偿过户房产给对方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约定,但因该条件限制了一方的婚姻自由权,故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黄先生再婚的行为是完全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余女士无权借此要求无偿取得黄先生的房产。 ...

  • 协议离婚中将房产赠与婆婆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可以反悔撤销 所属:调解协议离婚 日期:2011-11-7 点击:14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协议离婚中将房产赠与婆婆如果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可以反悔撤销该案于上周开庭,唐先生坚称离婚协议有效且在民政部门有登记备案,故不同意艾女士重新分割房产的要求。本离婚律师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诉讼意见:1该离婚协议属于局部有效,即双方离婚的约定有效,但涉及房产处置的约定无效,因为作为赠与,应当包括出赠方与受赠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本案中,离婚协议里没有,也不可能有受赠方即艾女士婆婆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故该赠与的约定并不成立;2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简单点说就是要完成交付才生效的合同。本案中,艾女士与唐先生离婚后并未将房产过户给婆婆,故赠与行为没有完成,因此艾女士有权利撤销对婆婆的赠与。 ...

  • 再婚后带来的子女对继母有无继承权? 所属:继承遗嘱房产 日期:2011-11-4 点击:732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再婚后带来的子女对继母有无继承权?甲能否成为乙的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依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为 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曾经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还继续?如果甲还是乙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甲继承乙的遗产是否就有了法律依据? ...

  • 为什么诉讼离婚要经过调解?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1-11-4 点击:202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为什么诉讼离婚要经过调解?《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离婚必经调解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二、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三、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不经调解程序。...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福利公房如何分割 所属:离婚房产分割 日期:2011-11-3 点击:11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福利公房如何分割在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有住房出售针对不同的对象主体,其价格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有时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房屋,也会有不同的价格成分。对这些不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依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并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权及有限收益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部分产权房屋”。按照国务院1991年10月17日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法律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者出租。”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按标准价购买房屋的职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比例。”由此可见,按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得的房屋在所有权上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与“一物一权”并不矛盾,不是一物多权,而是一种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同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或出售。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处所规定的共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本质上即限制了转让方的合同自由。同理,因部分产权房屋系多主体共有,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转让的只能是在所有权份额内,而不能转让不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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