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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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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房产怎么样分割原则?

时间:2011-11-9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整体来说,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泌弥补其所受到身心伤害。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自由协商的前提,应使双方处于无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掉。例如,夫妻双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离婚时就不得分给另一方所有。又如,一些合伙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财产,而是要先从合伙财产中分出该夫妻合伙人应得的财产份额。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答: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伴随着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财产的分割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财产是其中的关键问题。确定夫妻财产的范围,应分清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既要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家庭关系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受到侵害。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离婚时,应进行分家析产。

关于夫妻个人财产,198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现行《婚姻法》第18条增加规定了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第19条增加规定了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家庭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全家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离开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资格,分得其应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其本人所有,有离婚后负责抚养该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对于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所谓规避法律的约定,指该约定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例如,夫妻一方为了转移财产,避免个人所负债务,离婚时约定把所有的财产归于另一方所有,使其债权人难以获得应得的财产,或者进行假离婚以逃避债务,这样的约定侵犯了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约定无效。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按照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决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该法第17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对于这部分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离婚分割这部分财产是夫妻双方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2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应当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3尊重当事人意愿。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法院应尊重其选择,不应加以禁止。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法院在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归一方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应不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经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现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生产资料的比重占的比较大的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根据双方各自的实际需要,使物尽其用,方便生活。

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时,应当做好调解工作。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互谅互让的原则上得到合理的解决。如果当事人有争执,法院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问题1共同购买的房子,产权证上是名字,能分到应得的家产吗?

与爱人去年结婚,现在整一年。现在要离婚,不知道财产应该如何分配。情况如下:结婚时,两家共同购买一幢房子,价值六万元,当时他家负担四万元,其余为我家负担。家里所有东西和装修为两家共同负担。房产证上的名字为他名字。也没有财产公证,这种情况下,能分到应得的家产吗?

解答分析

根据你情况就该房屋来说,该房屋主要是由你爱人来购买,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是结婚之后购买的那么房屋是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获得一半的产权,如果是婚前购买,可以认为是爱人向你借款买房,爱人可以在偿还你借款的情况下获得该房屋的产权。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问题2离婚时房屋拆迁收入如何分割?

女方在办理离婚。和丈夫结婚20年了有一女儿19岁。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居住的平房要拆迁。那间房子是间私房,户主写的丈夫父亲的名字,即公公的名字。那老人家已经去世多年了再有女方的户口并没有落在那处房子处。自从准备离婚时起,女方就搬出来和她爸妈住在一起。

请问:这间房子是不是应该算做他共同财产,这间房子财产应该怎么分配呢?

解答分析

1被拆迁人可以取得拆迁补偿,而被拆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平房的户主是女方的公公,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该房屋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如果女方依法继承得一定份额,则成为该房屋得共同所有人, 可以按其继承得份额取得拆迁补偿。户主的名字仍为老人,表明遗产尚未分割。如果老人是夫妻俩结婚之前去世,依据新婚姻法及其解释,女方继承的份额属于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果老人是结婚后去世,该份额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问题3一方为挽救婚姻作出较大努力,能够多分财产吗? 

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方分得本单位福利房一套。 该房产按福利价支付8万元,其中包含女方的工龄和其他相关政策优惠,现该房产按市场价约折40万元。女方认为离婚时拥有该房产一半的所有权,并要求男方按市场价支付女方20万元。一方面,男方现无此支持能力,否则将造成离婚后男方负债生活。此外,男方还认为为挽救这一婚姻作出很大努力,女方显然努力不够。另一方面,女方拥有一定财产,并且在离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寻求房产。

    请问这房产究竟该怎样处理才合法合理?挽救婚姻的态度是否对最后的财产判决有影响?

解答分析

    首先,对于这所房子的价值,应按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其次,男方无力给付房子一半价值给女方,而女方有能力给付男方的情况下,认为应分给女方,由女方支付20万元给男方。这样男方可以租房居住,也不会有经济困难。如果将房子分给男方,男方又无力支付给女方房子一半的价值,对女方来说,显失公正。

第三,挽救婚姻的态度对财产分割是否有影响,国法律并无此类规定。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可能作为酌定情节,影响主审法官的判断。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 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问题4离婚时一方隐匿财产的怎么办? 

男青年张某,1997年与其妻子曾某在北京打工一年,回家时工头共支付了8500元工钱,由妻子去领回,旁边数过数目,后来这钱就一直存在妻子娘家。当张某向妻子要钱时妻子说没有,都存了定期,存折在其娘家,但张某未见过存折。1998年张某患了肾结石,由妻子照顾他当时夫妻关系还很好 所用的医疗费、生活费都是张某的母亲支付的因为当时一人生病,另一个要照顾对方,所以都未做工。张某的母亲是带人上东北的包工头,张某妻子的叔叔是总工头,还差张母3000多元工钱未结,于是妻子曾某直接到其叔叔叔手上领了3000元,其后钱也不知所踪,大概也被其妻子存入了娘家。现曾某到法庭起诉与张某离婚。

    请问:

 1曾某以结婚56年无小孩是男方有病为由要求离婚(只到私人诊所看过未到正规医院诊断)法庭可以判决离婚吗?

 2如果调解或判决离婚,男方张某可以要求其妻曾某拿出那二笔存款来,平均分割吗?如果可以,男方张某无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那笔存款,现在可以通过哪种途径取证?应取得哪些证据?怎么取证?

 3如果其妻以那些钱都已在夫妻生活中消费殆尽,张某应该怎么办?举哪些证来反驳?

解答分析

     1其妻请求判决离婚的理由并非法定必须判决离婚的理由,否判决离婚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判。 

 2第一笔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第二笔存款则是张母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如何取证,取何证据,只能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取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

 3如果其妻主张钱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完毕,张某只能举证证明二笔存款仍然存在就目前情况而言,张某举证将非常困难。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 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制裁。

 

问题5结婚后互相经济独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和我爱人自199812月登记结婚。1999年我单位分得二室一厅住房(单位公房)后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作价49000元,结婚财产上,女方只是购买了2样家电和部分床上用品(共约4000元)20009月办完婚礼后,两人才住到一起,婚前、婚后各自经济独立,收入支出都由个人负责,财产没有和在一起。20012月,女方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且索要房款的一半(3万元)以及部分家电与家具。感觉不仅受到感情的欺骗,还要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谁能帮我该怎么办 

解答分析

    女方的请求是不合理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房屋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经过8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没有经过8年,所以该房产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不用补偿女方。对于贵重的家庭财产,应当经过4年,才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当视为个人财产。由于男女双方之间没有财产约定,因此自199812月登记以后的收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对男方的建议是同女方进行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就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问题6离婚财产中的股票必须兑现吗? 

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双方都同意到法院离婚。但在财产的分割上产生了争议。手头上有价值十二万元的股票,但我年初买入时花了十六万两千元,现在行情处于低谷,随时都会出现转机。妻子一定要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股票兑现平分,那样的话,只能割肉。希望专家给我一个好的建议。  

解答分析

    对于这样的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同妻子协商解决财产纠纷问题。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对于财产的分割,法律规定的原则是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如果她要求变价是不太合理的那么丈夫可以补偿给妻子相应的现金,从而不分割股票,也可以平分股权,如果她同意的话。 

相关法律规范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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