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掏了全款,名字却写她一个人,现在分手了,这钱我能要回来不?』老李(化名)把烟按灭在烟灰缸里,问我这句话的时候,眼里全是悔。这类案子我见得太多,男方豪气一点,全款买房写女友名,觉得是诚意;等到分手,才发现自己手里连张借条都没有。今天我就用老李的事,把『出全款写对方名』这个坑讲明白。
老李是做工程的,二〇一八年认识小雅(化名),交往半年就决定买房。老李手头宽裕,一次性付了全款两百二十万,可房产证只写了小雅的名字。他的理由是:『我一个大老爷们,写她名显得我真心。』小雅当时也没推辞。两人没领证,同居了三年,去年闹矛盾分了手。老李回头想找房,小雅说:『房子是我的,你送我的。』
老李来找我,第一句话就是问能不能要回。我得实话实说:全款写对方一人名,在法律上,大概率会被推定为『赠与』。为什么?因为钱是你出的、名是她落的,你没有相反证据,法院会认为你自愿把房子送给她。这就像你把东西递到别人手里,说『给你了』,再想拿回来,难。
但『大概率』不是『一定』。关键看你有没有留下『这不是赠与』的痕迹。老李翻出手机,还真找出一条三年前的微信。那天两人吵架,小雅发过一句:『你放心,这房子就算写我名,也是咱俩的,以后结了婚就是共同财产。』就这一句,成了救命稻草。它说明,写她名是基于『将来结婚、作为共同财产』的前提,而不是单纯的赠与。
我给老李分析:这种情况,法律上常按『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来处理。通俗讲,你送她房子,前提是俩人要结婚;婚没结成,条件没成就,赠与就可以撤销,房子得回来。这和普通的『我白送你』不一样,它附了条件。古人讲『礼尚往来』,你出钱是基于婚姻的期待,期待落空,理当返还。
可麻烦在于,全款房已经增值。老李买时两百二十万,现在同小区要三百五十万。老李想要回房,小雅只肯退本金。这就到了第二个战场:是退钱还是退房?法院一般看房屋现状态和双方意愿。如果房子还在、能返还,判返还房屋及对应增值更公平;如果女方已经处分了,那只能折价补偿。
我们起诉时主张:第一,购房款系老李全额出资,非小雅自有财产;第二,登记在小雅名下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婚未成,条件不成就;第三,小雅自认房子是『咱俩的』,印证共同意思。小雅那边抗辩说是赠与,可她拿不出老李明确说『这房送你』的证据,反倒是老李手里有她承认共有的话。
一审法官支持了老李,判小雅返还房屋(老李补偿她同居期间少量装修投入)。小雅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理由写得很清楚:在双方具有婚约性质同居关系、一方全额出资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若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应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条件不成就时出资方有权收回。
老李拿到判决那天,长舒一口气。但他跟我说了句让我心里一沉的话:『早知道,当初写个名或者留句话,何至于打两年官司。』我太理解这种心情。很多男同胞觉得,谈钱伤感情、写名显得不信任。可现实是,不写名、不留话,伤的往往是自己。
这里我要纠正一个常见误区:有人以为,只要我出的钱,哪怕写你名,法院也该判给我。不对。不动产登记是强有力的证据,你想推翻它,得拿得出反证。所以出全款写对方名,风险极高,除非你真打算送。否则,要么加名,要么留字据,别赌感情。
还有人问,那我写借条行不行?如果你出资时明确是借款,让对方打了借条,那性质就变成借贷,分手了你当然能要回本金加利息。可问题是,同居时很少有人好意思打借条。我的建议是,至少微信里确认一句『这钱算咱俩共同买房,不是白给的』,比啥都强。
老李这个案子,也让我想起一句俗语:『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我不是教大家互相提防,而是说,感情归感情,财产归财产,两码事分开,反而能让感情更干净。真要分手,也好聚好散,不至于对簿公堂撕破脸。
最后给男方朋友三个忠告:出全款买房,能加名一定加名;不加名,务必在微信或书面里确认是『共同购房』而非赠与;千万别信口头承诺。钟涛律师办过的这类案子里,赢的都是有证据的,输的都输在『我以为』。记住,房子是大事,名字和字据,比甜言蜜语靠谱得多。
顺便提个醒,有人问要是房子已经被女方卖了怎么办。那出资方仍可主张折价返还,甚至能追到售房款,但取证更麻烦。所以发现要分手,第一时间查房子在不在、有没有被抵押查封,比吵架重要得多。
我也劝男同胞一句,别把「写她名显诚意」当浪漫。真正的诚意,是俩人把日子过好;把全款房孤零零写对方一人名,那不是诚意,是把自己的命门交出去。钟涛律师见多了,心疼钱更心疼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