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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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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 日期:2012-6-13 点击:27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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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日期:2011-11-1 点击:26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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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11-1 点击:24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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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纠纷的调解处理 日期:2011-10-26 点击:32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转移的方式。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

  •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 日期:2011-10-26 点击:31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 分家析产应以财产共有为前提。通常,对家庭共有财产关系的认定,首先要区分动产、不动产。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标志,其共有状态虽然有时难以直观判断,但借助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动产取得的原因、各当事人的出资以及对动产的实际使用状况等,可以作出综合判断;而对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辆)、不动产(如房屋)等的共有关系认定,则主要通过登记来判断。 ...

  • 法院婚纠纷的调解处理 日期:2011-10-26 点击:27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法院婚纠纷的调解处理 因草率结婚引起的离婚纠纷,应教育双方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互相谅解,互相帮助,不要轻易离婚。如婚后建立了一定感情又生育子女的,应帮助他们正确处理在共同生活中所发生的矛盾,树立起对社会、对家庭、对子女的责任感,尽量做和好工作,防止草结草离。 因个性不合、志趣不投引起的离婚纠纷,如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并育有子女的,倘若仅仅由于性格、爱好不同,互不相让而导致经常吵闹、感情逐渐恶化引起离婚纠纷的,应在调解中说服双方彼此尊重,求大同存小异。 因一方患病或有生理缺陷引起的离婚纠纷,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而对于一方并非患有《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尽力让另一方对疾病有正确的认识,使之珍惜双方多年来的夫妻感情,力求夫妻和好。 因一方服刑、被劳教引起的离婚纠纷,如双方原来感情较好,一方仅因面子问题或子女前途而提出离婚,应说服该方短期内不要提出离婚,给予对方一定的时间,从而有利于对方努力改造,争取减刑。 ...

  • 同居纠纷的调解处理 日期:2011-10-26 点击:24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同居纠纷的调解处理 他人同居。 没有配偶的一男一女出于自愿而同居生活(含“试婚”同居)现象的存在,主要是因为社会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人对两性关系采取了轻率放任的态度。虽然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但这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是自己价值观的体现,主要应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我国《婚姻法》对此不鼓励也并未明文禁止。未婚同居这种共同生活状态在法律上与婚姻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就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诉讼。 ...

  • 婚约财产纠纷的调解处理 日期:2011-10-26 点击:19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情侣双方互赠礼物是常见的事,而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需归还呢?这首先要准确界定赠与财产的性质。如果属于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定亲所用,则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耐用品(摄像机、彩电)等,属于与结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如果财产出现正常的损坏或折旧,一般不考虑赔偿。至于情侣之间正常外出消费或购买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处理。因此,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情况,引导双方区别对待,就可以有效缩小双方的矛盾和心理差距,进而达成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 (三)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 ...

  • 婚姻家庭关系概述 日期:2011-10-26 点击:17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家庭关系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婚姻是为人类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就是婚姻双方、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 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因此,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以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等问题,都属于夫妻关系的内容。家庭关系基于出生、结婚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又因为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的身份,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畴,由婚姻家庭法予以调整。 ...

  • 上海市婚姻登记机构电话工作时间地址一览表 日期:2011-9-20 点击:21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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