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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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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三赔偿】妻子 能否抓住小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属:第三者外遇赔偿 日期:2014-3-4 点击:102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小三赔偿】妻子 能否抓住小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设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并没有明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所以,《婚姻法》颁布后,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的理解一直有争议。一 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该限定在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理由 是,离婚是夫妻 ...

  • 对方出轨外遇,离婚时有过错方能分到多少财产?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2-6-13 点击:225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对方出轨外遇,离婚时有过错方能分到多少财产?高人民法院 1993年司法解释所依据的1980年颁布实施《婚姻法》2001年 4月 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没有引进 照顾无过错方 财产分割制度,该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诉讼离婚中如何提供证据 所属:婚前协议 日期:2012-6-13 点击:14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诉讼离婚中如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Σ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罗马法的就举证规则在历经中世纪的寺院法的演变之后,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原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

  • 在离婚诉讼调解中如何应对来自法官的心理压力? 所属:调解协议离婚 日期:2012-1-8 点击:21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在离婚诉讼调解中如何应对来自法官的心理压力?根据钟涛律师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不仅要注意正确运用有关婚姻法律的专业知识,往往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这是因为,在离婚过程中,法官审理案件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要对离婚双方进行调解。而调解制度在诉讼离婚案件中是必经程序,不仅在一方不同意离婚时要做和好的调解工作,还要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时候做有关离婚财产和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调解。 ...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福利公房如何分割 所属:离婚房产分割 日期:2011-11-3 点击:11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福利公房如何分割在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有住房出售针对不同的对象主体,其价格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有时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房屋,也会有不同的价格成分。对这些不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依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并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权及有限收益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部分产权房屋”。按照国务院1991年10月17日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法律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者出租。”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按标准价购买房屋的职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比例。”由此可见,按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得的房屋在所有权上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与“一物一权”并不矛盾,不是一物多权,而是一种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同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或出售。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处所规定的共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本质上即限制了转让方的合同自由。同理,因部分产权房屋系多主体共有,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转让的只能是在所有权份额内,而不能转让不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

  • 继承纠纷的调解处理 所属:法律法规 日期:2011-10-26 点击:335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直接决定了遗产转移的方式。具体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1)法定继承,即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取得遗产。(2)遗嘱继承,即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订立的遗嘱取得遗产。(3)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扶养人在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后根据协议取得遗产。 ...

  • 婚姻家庭关系概述 所属:法律法规 日期:2011-10-26 点击:17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家庭关系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婚姻是为人类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就是婚姻双方、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 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因此,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以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等问题,都属于夫妻关系的内容。家庭关系基于出生、结婚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又因为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的身份,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畴,由婚姻家庭法予以调整。 ...

  • 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1-10-22 点击:132 作者: 来源: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约定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法律制度。   关于夫妻约定...

  • 对中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1-10-22 点击:136 作者: 来源:

    内容摘要: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历经50余年,婚后所得共同制一直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也为绝大多数夫妻所使用[1].学术界的通说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和...

  • 共有房产的性质及份额的确定 所属:同居房屋分割 日期:2011-9-16 点击:29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房产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房产享有所有权,是一种普遍的所有权形式。共有在某种程度上足以反映所有权制度的变迁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当前房产登记的状况来看,数人共有房产的情形越来越多。虽然《物权法》第103条、第 104条对共有财产的登记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具体怎样操作才能落实法律规定?尤其是在申请人对登记机构关于共有性质和份额的询问未作确定答复的情况下,登记机构能否不予受理?如果予以受理,又该如何登记份额?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探讨共有房产登记的具体程序。 ...

  • 同居男女解除同居怎么办理,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所属:同居房屋分割 日期:2011-9-7 点击:27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具体实施要掌握三个原则,一是财产在同居期间取得的;二是财产的取得是依靠双方共同努力的;三是财产的处理按照一般共有制度处理。特别注意的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据此,门面房的购房款是你自己出资的,你的贡献最大,应归你个人所有,女方无权要求分割。至于装修的费用,女方是有权要求归还的。 ...

  • 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1-8-31 点击:184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个人财产是否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以前的司法解释,夫妻结婚8年之后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下该解释已不再适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结婚经过多少年,在夫妻没有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 ...

  •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另行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属:离婚房产分割 日期:2011-8-31 点击:61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个人财产是否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以前的司法解释,夫妻结婚8年之后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下该解释已不再适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结婚经过多少年,在夫妻没有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个人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所属:法律法规 日期:2011-8-11 点击:7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离婚申请程序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1-3-25 点击:13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法院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 诉讼离婚程序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1-3-17 点击:4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 重婚和外遇小三出轨的区别 所属:第三者外遇赔偿 日期:2011-2-26 点击:510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重婚和外遇小三出轨的区别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称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义,也无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为。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 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关规定 所属:婚前协议 日期:2010-12-23 点击:11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关规定 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质作用是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那么公证行为与婚姻登记行为便没有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明文指出:“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② 可见,我国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登记采用了法律手段明确了婚姻双方主体的身份;婚姻法律法规则明确了婚姻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婚前财产的公证行为则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协议对婚后责任的落实,同样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婚姻法律法规尽力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作为出发点,而婚前财产公证同样能够产生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应该作为一项权利供婚姻当事人选择性地行使,而不应该以婚前财产会破坏夫妻感情为由摒弃婚前财产工作,单纯地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双方的不信任。笔者总结,既然婚姻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婚姻登记,能够接受婚姻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应该同样去接受具有保障权益效力的婚前财产公证,因为其效力是相匹配的。然而,当今产生争议的本质问题是人们对新产生的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新事物的结束需要一个认识阶段和适应的过程,故此,婚前财产公证所引发的感情与财产重要性的比较观念并非是争议的真正焦点,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接受过程的长短反而是当今社会上所讨论的真正焦点。 ...

  • 离婚后如何处置婚前房产?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属:离婚房产分割 日期:2010-12-22 点击:178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后如何处置婚前房产?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如是说。他认为,对于上述情形,不管徐小姐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马律师同时表示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 重婚情况下的收养问题如何解决? 所属:子女抚养 日期:2010-12-17 点击:16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在本案中,关某某与李某属于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首先,关某某与李某的收养关系不违反收养的禁止血亲的规定。收养行为是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行为,一般说来,只要不违背伦理,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均可以缔结收养关系。本案中,关某某与李某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以前,虽然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关某某与李某是直系姻亲,而不是直系血亲,她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既不违背法律,又不违背伦理。其次,当事人之间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是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创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本案中,关某将关某某接到上海,让其与李某共同生活,由李某抚养关某某,并与李某以母女相称,是经过关某某的生母张某同意的。由此可以认定,李某与关某某的生父母之间具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再次,关某某与李某发生了以母女关系为内容的收养事实。关某某与李某长期共同生活,在生活上接受李某的照顾,并与李某以母女相称,所以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后,不能以关某某未断绝与其生母的关系为由而否认关某某与李某之间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收养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完全收养,即养子女仅与其养父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消除;另一种是不完全收养,即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和生父母之间形成一种双重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仅承认完全的收养关系,如《婚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样可以避免养子女长大成人后因承担双重的抚养义务而发生纠纷,但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收养亲属的子女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能断绝关系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如果法律对这种收养关系一律不予承认,必然会导致很大一部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满足不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确立不完全收养制度,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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