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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认可的夫妻财产制兼采约定财产制和法定共同制,夫妻对于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共同制处理。对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因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程序繁琐,另一方面与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夫妻一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少有明确约定,这是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而我国现行《婚姻法》缺乏有关夫妻财产共同制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规定,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本案的审理即是一例。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法官只得转而求助于民法基本理论,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的正确阐释来解决纠纷。 ...
以上事实的认定,是鉴于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而运用证据规则得出的。假设,被告愿意配合原告去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结果是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为此所受的精神、物质损失该通过何种司法救济手段得到弥补呢﹖笔者认为,对此类恶意诉讼,健全制约体系和强化法律规制力度,在客观上增大进行恶意诉讼的风险,同时也能使受恶意诉讼的被告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是进行制度预防与行为制裁的有效措施。在此,笔者提出四点建议: 1、允许就恶意诉讼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具体地讲,恶意诉讼的被告可向原告提出反诉,或允许其另行起诉,要求对方当事人恢复名誉、赔偿物质或精神损失等等。 2、责令原告在亲子鉴定前提供亲子鉴定风险保险金。风险保险金的金额既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尤其是原告的经济状况而定。 3、对原告的此类诉权进行必要限制。对原告的此类诉权的限制,可采取如下措施:即要求原告提供在其出生前其生母与被告有性关系、有同居事实的证据。对原告此类诉权的必要限制,将起到制度预防的作用。 4、重视对恶意诉讼的刑事法律规制。主张对恶意诉讼进行必要的刑事法律规制,是因为恶意诉讼是一种妨碍司法并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存在实施刑事法律制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西班牙刑法典规定:“对民事案件提供虚伪证据,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五千至五万元之罚金”。我国可根据自己的立法传统与现实需要,制定若干适合于我国国情的规制恶意诉讼的刑事立法措施,以制裁此类犯罪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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