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两个人同居时间长了,感情深,房子写谁的名字都无所谓。可我办过的一个案子,让老王(化名)整整十年的青春和血汗钱,差点全打了水漂。今天我把这个案子掰开讲讲,是想给还在同居、还没领证就一起买房的朋友提个醒。
老王和前女友小芬(化名)是在二〇一〇年认识的,那时候两人都才二十出头,在浦东一家小公司做销售。处了两年对象,觉得挺稳定,就商量着一起买房。老王家里拿出四十万首付,小芬家拿不出钱,于是房产证上只写了小芬一个人的名字。老王当时想,反正都要结婚的,写谁名不一样?他甚至跟我说:『钟涛律师你别笑我,那时候我觉得提钱伤感情。』
这一句话,后来让他吃了大苦头。房子买在松江,九十万总价,剩下五十万是按揭,月供三千多。老王的工资卡直接绑定了还款账户,一还就是八年。八年里两人没领证,但对外以夫妻相称,过年回老家也是以未婚夫妻的身份见双方父母。
转折发生在二〇二〇年。两人在要不要生孩子的问题上闹崩了,小芬提了分手。老王以为,房子我出了首付我还了月供,总该有我一半吧。他去找小芬协商,小芬一句话把他噎回来了:『房产证上就我一个名,你拿什么证明这房子有你的份?』老王懵了。
他拿着银行流水来找我的时候,手都在抖。我看了他的材料:首付是老王母亲从自己账户直接打给房东的,月供是老王工资卡扣的,聊天记录里倒是有一条小芬说过『咱俩的家』。问题来了——法律上,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房产证写谁,原则上房子就是谁的。老王要和这套房扯上关系,必须证明他出的钱是『共同购房』而不是『赠给女友』或者『借给她』。
好在他留存了三样东西救了命:第一,母亲转账时备注了『购房首付』;第二,月供流水清清楚楚是老王卡扣的;第三,也是最关键的,分手前一年两人闹矛盾时,小芬在微信里发过一句『房子你出了那么多,我不会赖你的』。这句话成了定性的关键证据。
我跟老王说,这种情况走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法院通常会看:首付谁出、贷款谁还、双方有没有结婚的合意、名字为什么只写一方。老王这三条都站得住,所以房子虽然登记在小芬名下,但小芬应该把老王投入的本金和对应的增值部分还回来。
但这里有个扎心的现实:老王拿不回『一半产权』,只能拿回『自己投进去的钱加上相应增值』。八年过去,松江那套房从九十万涨到三百多万,老王投了首付四十万加月供约二十九万,算下来他能要回的,远不止本金,还包括按比例分摊的增值。可小芬咬死说老王是自愿赠予,不肯给增值。
打官司打了大半年。法官组织调解时跟小芬讲得很直白:你现在嘴上说赠予,可你自己在微信里承认过对方出了钱、你不会赖,这还叫赠予吗?白纸黑字摆着,你赖不掉。最后调解书确认,小芬限期向老王返还购房出资及对应增值共计一百六十余万元。
老王拿到钱那天跟我说:『早知道十年前写个名,也不至于这么折腾。』我常跟当事人讲一句老话,亲兄弟明算账,谈钱不伤感情,不谈钱才最伤。同居不是结婚,法律不自动替你平分财产,名字写谁头上,谁就握着主动权。
所以今天这篇文章,我想给所有同居买房的朋友提三个实在的建议。第一,能加名就加名,哪怕按份共有也行,别迷信感情。第二,转账一定备注用途,别用现金,别用他人账户绕来绕去。第三,聊天记录别删,关键时刻一句话顶得上一堆证据。古人讲『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放到今天就是:话留在微信里,钱留在银行流水里。
同居买房这件事,最怕的不是分手,而是分手时才发现,自己辛苦攒的钱,名字却不在本子上。老王的案子结局算好的,因为他留了证据。可我见过的更多人,是什么都没留,最后人财两空。所以记住钟涛律师这句话:同居可以凭感情,买房一定要凭证据。
如果你现在正和对象一起看房,或者已经同居买房但名字没写上,别慌,先把流水和聊天记录整理好,这就已经赢了一半。真到了要分的那天,证据比眼泪管用。最后送大家一句我常说的话:感情要谈,账也要清,清清爽爽,才走得长远。
还有个细节我必须点一句。很多人问,同居没领证,对方走了房子归谁?这更要命。如果只写对方名,对方没留遗嘱,你连继承权都没有,人家父母兄弟一来,你什么都不是。所以名字这事,真不是面子,是命根子。
我常跟来找我的年轻人说,买房前先想清楚:你们是搭伙过日子,还是真要奔着结婚去。想清楚了,名字怎么写、账怎么留,自然就明白了。别等散了才拍大腿,那时候神仙也难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