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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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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房产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10-7-1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这房产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上海离婚律师

 

【客户咨询】

父母为本人在2004年出资购买了一套公房,只有使用权,2007年进入房改。我是2008年11月份打了结婚证,房改2009年6月批准,父母去交了房款,7月房产证下来,请问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一)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问题。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但对“收益”应如何理解,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就知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15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显然,该意见仅将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共同财产,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二)关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具体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 费用总额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年限× ———————————
  70—入伍时年龄
  (四)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
  (五)夫妻分局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1993年的《财产分割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从法律上而言,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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