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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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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离婚的条件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情形如何认定

时间:2010-4-1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法院认定离婚的条件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情形如何认定

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和睦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 1 因感情不和; 2 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没有同居的条件,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和睦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 “ 因感情和睦分居 ” 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 “ 因感情和睦分居 ” 法定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

因感情和睦分居满两年 ” 两年 ” 时间的计算方式:

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当天止;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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