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 案例:高某。 26 岁,某高校讲师。刘某,女, 23 岁,某工厂工人。高某与刘某在谈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致使刘某怀孕。当时,高某提出打胎,刘某不同意,生一女孩。刘某多次找高,提出结婚要求,高某不同意,反而另寻新欢,并准备结婚。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经查证、鉴定、证明孩子系高与刘共同所生。法院判决小孩归刘某抚养,高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 150 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 TAG: 上海 纠纷案 子女 婚生 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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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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