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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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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官庭前调解离婚,还能针对财产和抚养权再审吗?

时间:2025-10-2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被法官庭前调解离婚,还能针对财产和抚养权再审吗?

事情经过如下:

我一直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9岁了。2024年11月,第一次开庭,我不同意离婚,没有判离。2025年6月女方再次告到法庭诉讼离婚,7月份调解,双方都要抚养权,没有成功。8月11日开庭,庭前调解,被法官强迫接受离婚。

当时,“法官说判决对我不利,调解对我有利,法官不怕我上诉,中院依据是同一个法律,不调解,判决就要给女方钱,孩子来了还不一定跟我。法官还说新房子旧房子差不多钱,但是女方父母出的钱要我还12万,我的公积金要分女方4.5万”。

实际情况是新房子比旧房子贵大约40多万,女方父母出的钱不是借款。

书记员说“怎么算都是调解对我有利,判决对我不利”。

我一直没有找律师,对方有律师,而且对方在法院认识人,就这样被法官强迫调解离婚了,当时我认为不接受调解马上就要判决,两害取轻,被迫接受调解离婚。

我一直不同意离婚,财产我出资比女方多很多,可是结果却是女方分得了更贵的房子和抚养权,我还要给抚养费。现在女方说抚养权在她哪里,想看孩子她说了算。

当时调解的时候,法官说我不愿意让孩子上法院,所以我让出抚养权,可以在笔录里写上不是我不要孩子,我为了不让孩子上法庭才让给女方抚养权的。当时我自己和法官和书记员在法庭。感觉完全被胁迫了,不接受调解马上就会收到更不利的判决,不知道还可以审理,不会马上判决,被迫同意签字调解离婚。

现在女方把我给孩子买的电话手表拉黑我号码,不让我通话,说我打扰孩子。长假只让我看一周孩子。过节孩子只能跟着女方。国庆假期8天,只让我看了一天半。

第一,我离不离婚不应该被法官强迫调解,虽然没有肢体强迫,但是营造了不调就判的环境,我被迫签字。

虽然签字但我不是自愿的,当时我认为不签字马上就要判决,所以在不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我签了字,因为不签字马上就要收到法官说的不利判决。

我有法官把我自己留在法庭的调解录音,证明法官和书记员说的话是真的。

这样法官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是否构成再审理由?

第二,我一直不同意离婚,8月11日仅仅调解了一个小时就同意了,完全是被法官强迫,在两害取轻的环境下被迫的选择!

从一直不同意离婚到签字同意的巨大转变就是在法官的劝说下无奈的选择。是证明我不是真实意思、不自愿的证明。

财产分割不公平,我出的多分的少,也是我不是自愿签字的证明。

调解的录音证明法官说了判决对我不利,营造了不调就判的环境,导致我当时我不接受调解没办法,因为我认为不接受马上开庭判决,收到法官说的不利判决!

另外,跪求!这个合适吗?

申请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xx人民法院(20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

2. 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2025年x月x日作出的(20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认为,该调解协议的达成,并非出于申请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是在审判人员施加不当压力、虚构事实并错误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关于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及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之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一、 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以即时作出对申请人极为不利的判决为要挟,直接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选择权与辩论权,违背自愿原则。

1. 明确比较并施压,暗示拒绝调解将导致更坏结果:审判人员在事实未经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即对诉讼结果作出肯定性预判,并向申请人明确施压。法官明确表述:“你要让我们判的时候,现在债务、债务抹不了,孩子、孩子得来,来了之后,孩子不一定跟你,最终所有的结果都对你不利,对你更不利!!”。书记员亦补充强调:“你咋着算,判决对你不利,你咋着算,也是调解、调解对你有利。就明、明、明摆着的。为啥让你们分开调啊?”。上述言论,并非对法律风险的客观分析,而是以司法权威为后盾,向申请人传递了“拒绝调解即必然导致败诉”的错误信息,迫使申请人在恐惧中放弃通过庭审辩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定权利。

2. 否定上诉权,彻底堵死法律救济途径:当申请人明确表示“判了,我上诉!”时,法官回应:“我们也不怕你上诉,关键你上诉能打赢,我们就支持你,对不对?你上诉,你到中院,中院依据同一个法律啊”。此言论直接贬损和否定了上诉程序的救济功能,使申请人产生“上诉亦必败”的合理怀疑,从而被迫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二、 审判人员在庭前调解阶段,对案件核心事实作出缺乏证据证明的错误认定,并以此作为调解基础,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1. 错误认定“x万元父母出资”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多次明确陈述,购房所涉x万元是“双方父母凑的钱”,属于家庭资助。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亦承认:“两边父母出资……不存在说我这一边是借款,那一边是纯出资”。然而,在无任何相反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法官最终却告知申请人“成了欠款了”,并以此为前提进行财产分割计算。该认定缺乏任何证据支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关于父母出资性质认定的原则,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2. 虚构“申请人已在抚养权上作出让步”的事实,误导后续调解方向:申请人从未表示放弃孩子抚养权。然而,法官为推进调解,自行虚构了申请人让步的情节,称:“不是说咱不要他,是咱坚决要求抚养,但是为了不让孩子上法庭,然后咱让步,把他让给他妈妈。”。此言论将申请人“避免孩子出庭”的意愿,曲解为对抚养权这一核心实体权利的放弃,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所谓的“让步交换”逻辑,严重歪曲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愿。

3.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确定程序草率,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价值分歧较大的两套房产,审判人员未建议或启动司法评估程序,而是与申请人一同查阅手机网络上的非官方挂牌信息,并据此得出“房子是差不多”的结论。此种确定财产价值的方式极为随意,未能客观反映财产的真实价值,损害了申请人获得公平分割的权利。

综上所述, 在原审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审判人员的言行已超出合理“调解技巧”的范畴,其以预判的不利判决结果相要挟,并在此基础上对关键事实作出错误认定,致使申请人在误解法律后果、恐惧于不公判决的心理压力下,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签署了调解协议。该调解书的达成,程序上违反了自愿原则,实体上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裁定。

 

【上海离婚钟涛解答】

 

1、难,很难, 你这个情况基本没有什么希望再审的。

2、法官或者书记员给你的分析也好,风险预估也好,调解技巧也好,都是法律上可能出现的结果,这不能算是恐吓,而是对诉讼风险的提示,做出决定权的是你。这种没有人生安全胁迫的话,都不能算威胁,也无法作为再审的理由。

调解的时候法官都是这么干的。目的就是为了结案率,案件了结对他们就结束了,谁利益多少和他们没有关系。

3、“我一直没有找律师,对方有律师,而且对方在法院认识人,就这样被法官强迫调解离婚了,当时我认为不接受调解马上就要判决,两害取轻,被迫接受调解离婚。

钟涛律师解答:这也是钟涛律师经常说的,官司再简单,去法院也要聘请律师,否则可能就面临这种不知道他说的话是真是假,一吓唬就让步了。法院调解,开庭时间那么短,根本不可能给你反悔,慢慢思考的时间的。只有律师有经验帮你判断。离婚案件中有些情况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确实存在不确定性。但是风险总体可以预测的。

4、法官明确表述:“你要让我们判的时候,现在债务、债务抹不了,孩子、孩子得来,来了之后,孩子不一定跟你,最终所有的结果都对你不利,对你更不利!!”。

钟涛律师解答:例如孩子满9岁了,根据法律规定,8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归属主要听从孩子自己的意愿,孩子愿意跟谁,法官就判决给谁。法官前部分话是对的,孩子不一定跟你,后边最终所有结果对你不利,就属于吓唬你的意思了。但也不能凭此再审。

5、关于离婚,“2024年11月,第一次开庭,我不同意离婚,没有判离。2025年6月女方再次告到法庭诉讼离婚“

钟涛律师解答:女方这是第二次起诉,中间没有分居满1年,那么法官第二次可以判决你们离婚,也可能不判决你们离婚。这个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

6、关于财产。“法官说判决对我不利,调解对我有利,法官不怕我上诉,中院依据是同一个法律,不调解,判决就要给女方钱,孩子来了还不一定跟我。法官还说新房子旧房子差不多钱,但是女方父母出的钱要我还12万,我的公积金要分女方4.5万”。

钟涛律师解答:现在二审上诉确实很难,改判率很低很低,基本都是维持原判。

女方父母的出资,可能算借款,也可能算赠予给女方,或者赠予给夫妻,法律上存在争议,除了有明确借条之外,并没有统一标准,2种判决结果都有可能,这个是由法官说了算。

“”实际情况是新房子比旧房子贵大约40多万,女方父母出的钱不是借款”书记员说“怎么算都是调解对我有利,判决对我不利”。“对于价值分歧较大的两套房产,审判人员未建议或启动司法评估程序,而是与申请人一同查阅手机网络上的非官方挂牌信息,并据此得出“房子是差不多”的结论。”

钟涛律师解答:关于房屋价值,一般是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由评估机构评估,你们现在没有评估, 而是共同查阅网上上价格确定,应该是走所谓的双方协商 确定的价格,既然双方都同意这个价格,就不存在分歧,不需要走评估了,而且评估一方也可以单独申请,你们也没有人申请。

这里关键在于为何2套房屋价格差不多?是网上确实挂牌差不多,还是价格看错了?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7、关于离婚后孩子探视问题。

“现在女方把我给孩子买的电话手表拉黑我号码,不让我通话,说我打扰孩子。长假只让我看一周孩子。过节孩子只能跟着女方。国庆假期8天,只让我看了一天半。“

钟涛律师解答:探视权执行是个老大难问题,无聊是协议离婚,调解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都会面临后续对方不配合探视,虽然可以拘留或者罚款,但是效果不大。导致对抗以后更加难执行,法官都不愿意采取措施。这个问题和你是否调解离婚没有关系。

如果调解书上没有详细列明探视时间,频率,你还可以单独就探视权另案起诉,这是可以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8、关于录音。“我有法官把我自己留在法庭的调解录音”。

钟涛律师解答:你这个属于违规了,在法院是不允许随便录音录像的,否则可以对你进行处罚。

9、关于你的再审诉求。“1. 请求依法撤销xx人民法院(2025)民初号民事调解书;2. 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钟涛律师解答,离婚案件属于特殊性,对于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不能再审,婚姻关系也不能恢复的。但是对于财产分割条款,可以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10、关于调解书生效问题。

调解书是经过双方签字签收才生效,如果开庭完了以后,法院送达调解书,你可以拒绝签收,这样调解书就不生效了。

11、你的出路:

钟涛律师解答:注意事项,申请再审的期限都是六个月,注意别错过时效了。

你如果想赢,走胁迫很难,除非你能证明违反自愿原则。严格来说自愿原则不仅要求调解程序的启动应依据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更要求协议的内容是出自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现实中调解书能成功启动再审的,一般都是涉及委托书签名造假,证据造假之类的。

婚姻不可能恢复,抚养权也很难改判,最有可能成功点就是这个房屋分割,看看是否价格认定错误,导致差价太大。这方面你应该提交房屋成交价格的截图证据什么的。

当然你最核心确实就是认为,法官向你说了判决结果对你不利,调解对你有利,法官这种调解做法,已经成为一种套路了,很多没有聘请律师当事人在那个环境下,都会懵的,都会妥协。

你也只能围绕这个点去再审了,虽然结果基本都是败诉的,但是你所坚持的道路,也许就会照亮其他人,成为引路的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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