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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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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购房房产证上名字该如何处理啊?

时间:2010-1-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结婚购房房产证上名字该如何处理啊?

位前辈达人,我和女朋友在一起快2年了,感情很好,我很爱她。目前想要结婚买房,前面为买房子也大大小小吵了好几回,大致原因是刚毕业没有能力立刻买,现在我爸妈出面,给我们安个家,我家在江苏,就我一个孩子,她家在陕西,为了能在一起,我同意到西安去定居。我爸妈想着贷款还银行,不如一次付清了,省很多利息,既然他们全部付清房产证上就写我得名字。但是我女朋友听了很不高兴,因为她身边的人多写上了女方的名字,有的甚至只写了女方得名字,所以觉得我不爱她,对她不好,就闹的不可开交,现在双方家长都闹得很不愉快。

想请问各位有过类似经历的朋友,你遇到这样的事情是怎么处理的?因为我夹在中间,要顾着女朋友和父母的感受,实在太难了。请各位指点一条好的方法,先谢谢啦1
 
只登记在一方名下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登记在父母名下                
    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
登记在多人名下                 
    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如果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办理财产公证的市民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由父母出资购房,父母要求明确所购房产为子女名下的个人财产。如市区南市街的拆迁户老张用拆迁补偿款给女儿买了一套房后,特别要求女儿女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约定该套房产作为女儿单方名下的财产。还有一种就是再婚的情况。再婚双方各自都有子女和房产,为了不发生经济纠葛,对各自的财产进行约定。如市区的杨大爷与兰溪的吴大妈再婚,双方各自都有子女,杨大爷在老城区有两套住房,吴大妈在老家也有房产。双方再婚后就到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各自的房产由各自的子女继承。再有就是双方之间为了投资的需要,对家庭财产作出约定,一方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将原来共有的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出资创办企业,以此避免债务影响到家庭生活。另外,也有夫妻为了保持各自经济上的独立性,对双方财产作出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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