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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感情不在,离婚不可避免,至于律师才能站在中立的立场,冷静客观的为你出谋划策,争取利益,亲朋好友都不是最佳的倾诉对象,专业的离婚律师经验丰富,见多识广,定会为你的离婚之路保驾护航。 ...
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收集的方法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福利公房如何分割在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有住房出售针对不同的对象主体,其价格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有时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房屋,也会有不同的价格成分。对这些不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依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并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权及有限收益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部分产权房屋”。按照国务院1991年10月17日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法律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者出租。”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按标准价购买房屋的职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比例。”由此可见,按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得的房屋在所有权上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与“一物一权”并不矛盾,不是一物多权,而是一种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同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或出售。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处所规定的共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本质上即限制了转让方的合同自由。同理,因部分产权房屋系多主体共有,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转让的只能是在所有权份额内,而不能转让不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
同居纠纷的调解处理 他人同居。 没有配偶的一男一女出于自愿而同居生活(含“试婚”同居)现象的存在,主要是因为社会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人对两性关系采取了轻率放任的态度。虽然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但这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是自己价值观的体现,主要应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我国《婚姻法》对此不鼓励也并未明文禁止。未婚同居这种共同生活状态在法律上与婚姻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就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诉讼。 ...
在离婚事件此起彼伏的今天,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房子更是成为很多人离婚时争夺的对象。那么,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婚后面临拆迁,然后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
我要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我的户口在上海,我的对象在美国常住,她是拿中国护照有美国永久居民身份(绿卡)。由于长期分居,她勉强同意离婚,她说让我咨询好需要如何办理,她回来办或者委托别人来办理。请问,她可以委托别人来和我办理离婚手续吗?她本人来办,需要如何办理?是不是到上海民政局来办理离婚手续?谢谢!...
婚外情的证据采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颁布的,那个时候,婚外情、第三者是与时代格格不入的,因而,法律根本没有将其纳入规范的内容,倒是将封建婚姻的残余作为重点管制对象。而今,新的思潮新的观念接踵而来,以法律制约婚外情、第三者,以法律维护合法的婚姻,这是受害者共同的心声。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但还是未对婚外情、第三者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情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获得损害赔偿。但由于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大多采取隐秘的方式,取证困难,导致大多数因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那么,无过错方应当搜集哪些证据呢?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