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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夫妻调解协议离婚后的出售房产与离婚协议不一致的情况? ...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
民政局协议离婚优点是比较方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随时领取离婚证。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开庭再判决,上海地区大部分法院已经把此类案件列为速裁庭,一周即可处理结案。如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所需时间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时间相对较长。 ...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随着离婚率的不断升高,夫妻矛盾也越来愈多,而房产作为现在家庭最大的资产,往往成为夫妻离婚是争夺的焦点,很多离婚案件不能调解协议离婚,就是因为房产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下面钟涛律师结合办案时间和法律法规,解答如下: ...
分居期间一方独自偿还婚房贷款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分担吗?,期间刘女士独自负担归还的贷款共计9万5千元。庭审时,刘女士要求张先生负担其中的一半即4万7千5百元。作为离婚原告张先生的代理人,本婚姻律师当庭表示反对。理由很简单,即是二人虽然分居,但并未签订有书面《夫妻财富协议》或《夫妻分居财富协议》故二人的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刘女士用自己的收入归还贷款依然要视为用夫妻共同财富归还。对于本离婚律师的观点,刘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表示不能接受。休庭前,该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建议原告刘女士能与我方就财富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间接重申了本律师关于分居期间夫妻离婚财富观点。无奈原告刘女士及其代理律师依然执迷不悟,坚决要求法院判决。 ...
虽然如此,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诉讼经验看,法官的某些话语或态度更多地是一种对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的手段,尤其是对证据充分有理的一方会更多地给予压力,目的为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尽快了结案件。其实道理很简单:一个离婚案件中,有时一方会非常有理、证据充沛。此时的当事人会在法庭上理直气壮,从心理上认为法官会支持他/诉讼请求,而不愿与对方协商调解。终年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会非常有经验,尤其是掌握了透彻的诉讼心理学。这样的法官往往会在庭审时对有理的一方态度严厉,无非是动摇当事人的诉讼必胜信念,当事人心理开始动摇后再择机进行调解。此时有理的一方往往会做出让步,而本处于劣势的一方在看到一丝希望后也往往会抓紧调解的机会防止自己受到更大的损失。这样一来,调解离婚额度胜利率会大为提高。...
随着驻沪外籍人士的增多,双方为外国人,在上海离婚的CASE也屡见不鲜。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上海各法院处理的数量开始慢慢增加。由于各区法院立案庭办案人员的认识不同,立此类案件时,可能会遇有一些问题,甚至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作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各法院认识不同。例如浦东新区法院就可以受理居住在浦东新区的2个外国人的离婚诉讼,长宁区法院就不可以。...
钟涛律师按: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法制不断健全,很多跨国婚姻走进中国,有婚姻就有矛盾,因为文化、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其中一些涉外婚姻出现了矛盾,甚至离婚,那么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人离婚、外国人在中国办理如何离婚的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在起诉时,首先遇见的问题就是管辖和立案的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法院首先对一方是中国人,且向中国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是何态度,对于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国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钟涛律师结合法律和办案实际总价如下:...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93、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9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 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法院调解离婚成功,也签了调解协议书;能否反悔-上海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案件在起诉时,首先遇见的问题就是管辖和立案的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法院首先对一方是中国人,且向中国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是何态度,对于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国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分析...
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比离婚证还好使吗?只要拿着离婚调解书是不是就能再次结婚了? ...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