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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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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如何办理

时间:2011-1-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涉外离婚案件如何办理

钟涛律师按: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法制不断健全,很多跨国婚姻走进中国,有婚姻就有矛盾,因为文化、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其中一些涉外婚姻出现了矛盾,甚至离婚,那么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人离婚、外国人在中国办理如何离婚的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在起诉时,首先遇见的问题就是管辖和立案的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法院首先对一方是中国人,且向中国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是何态度,对于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国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钟涛律师结合法律和办案实际总价如下:

 

一、涉外婚姻关系就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如何改向中国法院起诉还是向外国法院起诉,可不可以在国内起诉离婚的问题。中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原则

我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因婚姻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同样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原则-原告所在地原则

1、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解读】本条是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此条规定,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3在国内结婚定居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规定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4 在国外结婚定居在国外,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7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三、离婚法律适用

    管辖和立案后就是处理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外国当事人一方可能会想当然地以其本国的法律作为其案件处理的行为指南,在遇到问题时,有意无意的会联想到其本国的法律规定或者风俗习惯。这种定向思维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四、判决离婚的标准

    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在涉外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为了达到一些狭隘的的私利荣耀,盲目的进入婚姻围城,婚前对感情本身的重视不够,导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国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婚后的生活可想而知。那么对于这样的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状况,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呢?究竟是应该判离还是不判离呢?一刀切全部判离婚,那么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临结束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相差无几,但是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弥补的标准呢?对于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判断,只有通过个案分析比较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对于第(1)(2)(3)(5)这四项标准,中外案件的判断标都是一样的,涉外离婚案件的条件也不存在例外。关键是第(4)。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个硬性条件上,法官很难作出判断,实际上,很多涉外婚姻案件外国的当事人一方往往在国外工作,聚少离多,直接对婚姻状况产生影响,此时双方产生矛盾,一方长期在国外工作执意不回家,是否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呢?如何理清两者的界限是法院遇见的一个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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