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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还贷以及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有贷款)请问现在上海法院对于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怎么判的,增值部分考虑吗?听说现在不考虑增值部分,是吗?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出台后,是不是就考虑增值部分了?婚姻法解释三大概什么时候能正式出台呢? ...
婚后,父母出资给我买房,产证上是我一个人的名字,这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海市在城市不断发展中,从1980年开始就进行了不少拆迁,一直到现在,95年以前,很多拆迁之后分配的是使用权房,承租人是父母或者其他人。在1994年上海市实行个人买下公房产权之后,有不少家庭将使用权房变为售后公房,有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有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肯定是共有财产,那么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呢。是否如有的人说的那杨;这是我婚前动迁的房子,和你没有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使用权房,结婚后买下产权属于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原、被告婚后购买成产权房,房屋权属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应当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原、被告已离婚,丧失共同共有的基础,原告提出分割该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结合原、被告目前对上述房屋的控制状态及原告的分割意见,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较为合适,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的折价款。考虑到系争房屋原使用权系被告及其母亲原住处动迁取得,被告对取得该房屋贡献较大,本院酌情降低原告对系争房屋所享有的份额。结合原、被告一致确认的房屋市值,本院对折价款酌定为2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这个情况也有例外,这就产生了实际出资人的概念。新的《物权法》中也对此有所规定,所谓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购买、使用、收益并处分该房屋,但是却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义下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通过法院主张权利,只要证据充分,可以将房屋重新确权到自己名下的。实际出资人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原因很多,但是都不能改变一个事实,那就是该房屋实际上仍然受实际出资人支配,而非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支配。 ...
男方婚前买房产权婚后办理的,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之后需向对方返还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
离婚后如何处置婚前房产?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如是说。他认为,对于上述情形,不管徐小姐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马律师同时表示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且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回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房,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