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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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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偷偷借款抵押房产,未经过妻子同意,法院判决银行抵押无效?!

时间:2025-11-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法院案例:老公偷偷借款抵押房产,未经过妻子同意,法院判决银行抵押无效?

 

 现在经济形势不好,工作不好找,投资可能失败,大家都比较难,当然正常生活着,突然有一天,银行起诉你们夫妻,说你老公在银行贷了一笔款,现在还不上,要求查封、拍卖放在,你会不会感到懵?

  老公没有经过妻子同意,把只要他名字的房产偷偷办理抵押贷款,银行能否拍卖抵押房子?抵押是否有效呢?

钟涛律师告诉你,这里其实涉及到老公偷偷抵押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以及银行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济南某法院案例】

案情简介:老公没有经过老婆同意,偷偷把婚后购买的,产权证只有老公一个人名字的房屋,拿去银行做了抵押贷款。现在还不上,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拍卖房产。

老公李某和老婆赵某是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一套房屋,只登记在老公李某一个人名下。2023年5月份,老公李某向某银行贷款80万元,并且以单身承诺书的名义提交资料,银行简单核对就通过,办理了抵押登记放款。后续李某还不上,银行于2025年1月份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本息,对房屋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此时老婆赵某才知情,加入法院诉讼中,提出异议,认为银行没有审查婚姻状况,抵押夫妻共同房产,没有告知妻子,属于无效。银行认为自己是按照老公李某申报资料审查, 抵押已经办理了登记,属于善意第三人,抵押应该有效。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1、关于借款,这个肯定事实,各方都没有异议。

2、银行是否有审查婚姻状况的义务,例如老公李某提交单身证明,银行据此只要求李某签字,办理了抵押登记,是否尽到审查责任?这个是确定银行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关键。

 

 

一、这个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出售、抵押需要夫妻共同同意才行,这一点大家应该没有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民法典》311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在夫妻结婚以后购买的房屋,即使只登记在老公一个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默认属于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需要出售,抵押等等处分的,必须全体共有人签字同意才行,从这一点来说,妻子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关于银行是否有必要审查贷款人的婚姻状况,是否存在过失?

一般来说,银行作为专业贷款机构,在审查贷款资料的时候,确实要贷款人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等资料,目的就是对贷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并且现在很多财产涉及夫妻共有,都是需要配偶共同作为抵押人签字的,应该说这是一个基本常识问题,并且银行也有这个能力和手段,无论是通过户口本登记页面,还是征信报告上,都会反映出个人的婚姻状况的。银行不能仅仅只凭借个人手写的承诺书,就这么让李某糊弄过去,置风险防控于不顾。

只要银行审查了婚姻状况,然后根据房产登记情况局,就可以判断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配偶共同签字。其实现在银行都是这么做的。

而银行没有核实户口本、征信报告属于明显的审查遗漏,这就等于银行存在重大过失, 不符合善意。凭借这一点,银行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某还款,但是抵押登记属于无效,优先受偿权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妻子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三、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一方无权处分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为了保护正常交易秩序,法院赋予善意第三人交易合法有效,其余共有人只能向处分人要求赔偿。受

 

《民法典》311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于很多夫妻来说,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出售,或者抵押房屋,没有经过配偶同意的,都会面临类似风险,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按道理来说应该办事流程很规范才对,现实确实下边很多业务员,为了业绩,为了提成,可能就配合审查不严格,甚至和贷款人串通起来造假,还要伪造离婚证的,新闻报道过不少,遇到这种情况下,肯定就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银行的抵押是无效的。

作为配偶,平时要注意保管好身份资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原件妥善保管,防止被一方偷偷拿走。遇到被银行突然告到法院类似情况的,一定要详细调查他们的贷款全部资料,看看是否存在材料造假,审查不严的情况,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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