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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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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产权证加上对方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14-10-1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婚前买房】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产权证加上对方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例分析】

   小王今年24岁,刚刚大学毕业,在学校 的时候谈了一个女朋友小杨,感情还不错,毕业时,双方都已经见过父母了,为了儿子的婚事,上海的父母赶紧给儿子买了一套浦东新区张杨路的房子,准备给儿子媳妇作为婚房,二老催促双方尽快结婚,于是小王和小杨就登记结婚了,办理产证的时候,小王主动提出把小杨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小杨非常开心,但是一年之后,因为生活习惯,是否生育小孩等问题,小王和小杨爆发了激烈的冲突,婚后的生活和校园了的感情毕竟差别太大,而且小杨不是外地人,和公婆之间很多生活发生矛盾,现在二口子已经到了非离婚不可的程度。争议的焦点就是此套房屋如何分割,小王主张房子全部归自己,小杨没有出资一分钱,小杨认为房子2个人的名字,一人一半,请求钟涛律师,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认为,此套房屋无论从物权法,合同法,来说,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比例实际中法院存在争议,法官可以自由调整,但是一切以一人一半为基数进行调整,而不是随便调整。具体原因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同时,《物权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因此,从物权法层面上看,小王和小杨都是争议的该套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房产证合法有效就是凭证

  2、再从赠与的法律关系上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又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小王在办理房产证时,同意将小杨的名字加上,且已办好房产证,赠与过程已经完成,份额已经转移,赠与房产份额权益已经成立和生效,小杨也就成为共同共有人而享有该房产的权益,夫妻双方也已经登记结婚,也不来撤销赠与。因此,在争议的房产分割问题上,小杨应享有房产一半以上的权益。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双方结婚时间短,判决对半分割房产有显公平的情形,如上述案例中,如夫妻结婚的时间才不到1年就离婚,那么对上述房产是否也要对方分割?各地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不同的做法,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所以上海法院也并是一刀切对半分割,而是法官可以应用自由裁量权对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具体比例由法官来掌握

 

钟涛律师认为,根据夫妻出资购房时间不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问: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出资方登记在对方名下。例如:房屋由男方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产是两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结婚,那么女方应当返还该房产。
  当然,如果双方另有约定,从约定。

 

问: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婚前购买房产,房产由一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购买房产后两人结婚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出资的一方可以赠与条件不成立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如果已经结婚了,则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问: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的如何分割
答:夫妻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注意,这里讲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意味着离婚时一般不按出资多少来分割;如果购房时双方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另外,如果结婚不成,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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