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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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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字】婚后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离婚房产怎么分割?女方占多少份额?

时间:2014-10-1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房产加名字】婚后房产证加女方名字,离婚房产怎么分割?女方占多少份额?

 

 钟涛律师按,不少上海家庭在结婚之前已经拥有住房,有的是购买的,有的是单位分配的,有的是拆迁所得,不管何种方式取得房产,如果男方在结婚后,把老婆的名字添加到房屋产权证上,将来如何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女方的份额如何确定,是一人一半吗?婚前的首付款或则会出资款如何分割?还有不少客户咨询婚前对方首付并签有合同,婚后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之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下面钟涛律师结合案例,为你分析如下。

 

【案例分析】

 

   甲男和乙女2010年登记结婚,违约浦东新区张杨路的一套房子系婚前男方出首付买入,房产证本来只有男方名字;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入了女方名字。现在双方感情不合要离婚,那么房产女方能否主张一半的权利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来离婚,法院是否会支持女方的分割房产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认为, 房屋产权证时房屋物权的凭证,本案中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并且双方对财产无其它约定,此情况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的首付款应视为赠与女方; 即使房子是婚前男方全款购买所有,但婚后在房产证上却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可以视为"书面约定为共同所有"故此房产应为共同财产,分割时按照婚姻法规定,一人一半分割。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何分割?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但是具体的分割比例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那又该怎么分割呢? 
钟涛律师认为,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这里就给出了一个具体的分割区间。

 

  综上所述,实际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证上是夫妻二个人的名字,不论名字是后添加上去的,还是开始就有的,房产共有分割都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夫妻共有,家庭共有,份额均等。大部分的夫妻之间离婚,都涉及到这个情况,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夫妻和父母共有所有,一般都是没有约定份额比例,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规定,个人的份额应该属于均等的,不考虑出资的,贡献大小,就是一样多的份额。

  2、按份共有,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此种情况比较多的是夫妻双方约定了份额比例,法官酌情考虑了出资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要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在法院判决重非常少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是双方父母都全额出资购房,没有贷款的情况下,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适用这个情况。

3、同居恋人共有,按照出资比例份额。这个分割情况适用在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然后分割房产而言,不论房产登记在谁当的名字下,都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出钱多的分割份额也多。法院实践中,不少法官在谈判阶段吓唬当事人,以这条10-30%来压迫当事人让步,否则就按照这个来判决,说说而已,不敢这么做,比较这个只能适用恋爱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一旦登记结婚,只能按照婚姻法来处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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