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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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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时间:2013-8-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办理项目

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离婚登记

办理项目说明

一、受理单位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二、单位职责

1、依法办理上海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2、宣传婚姻法、倡导文明婚俗。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五、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为原件)

(一)上海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 明

①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请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

②集体户口须带好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③无法提供户口簿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④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供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有效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说 明:

如无法提供结婚证原件,需出具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四)照片 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

六、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受理(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审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七、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协议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开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八、受理地点及时间

    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接待时间:每周一、周四

13:3016:00

咨询电话:64325087(语音)(24小时)

962200(社区服务热线)(24小时)

64325088(人工)(每周一、三、四、五、六   9001600,周二9:001130

    址:www.shmzj.gov.cn

九、投诉监督

登记当事人对受理单位及登记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63214261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20127

                 

温 馨 提 示

 

一、《自愿离婚协议书》必须用中文书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在中国内地或驻外使(领)馆以外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2)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3)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4)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

(5)一方当事人无法用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文翻译的;

如因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建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咨询办理。

三、翻译单位推荐:

1、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协会翻译咨询服务部

    址:北京西路1277号国旅大厦1607

联系电话:63233608

2、上海市锦江对外服务公司

    址:长乐路191

联系电话:64721015

3、上海上外翻译总公司  

    址:赤峰路573

联系电话:65362023

四、上海户籍居民在办理婚姻登记后请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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