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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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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如何才能离掉?需要聘请律师吗

时间:2013-1-1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生活中,存在这样的认识主要是有些当事人不理解《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真正含义,又因为是第一次打官司,对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举证要求等不熟悉,因而不能正确表达和充分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理由和证据,容易被法院以离婚理由不充分或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也不是一律判决准予离婚的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因当事人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感情虽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但说明双方的感情已经产生了裂痕。第一次判决不离后,经过双方一段时间的努力,还不能和好,或仍分居生活,说明双方感情的裂痕难以愈合,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若第一次判决不离后,双方已经和好,或仍在一起生活,应视为感情尚未破裂,可判决不准离婚。据此,第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与不离,还是以“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的而不是因为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之故。

时下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说法: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判不离,待判决生效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则法院一般判离。有这种思想认识的还较为普遍,其实这是对离婚认识上的一个误区。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否准予当事人离婚,以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否“感情确已破裂”为依据的而不是看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次数多少。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其中第(一)二)三)四)项和第四款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感情破裂的情形,较好理解和掌握。因立法不能穷尽所有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其第(五)项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其他导致感情破裂情形。此概括性的规定具有抽象性,不好理解和掌握,实践中全凭法官的内心确信和自由裁量来进行认定。但该自由裁量也不是无原则的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若无上述列举的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则根据当事人的感情状况,比照上述几种感情破裂的情形,来判断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破裂。如双方结婚时间很短,婚后仅几天一方就起诉离婚的又如虽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但双方长期地经常地发生争吵,且矛盾十分尖锐等,这些情形应视为感情破裂,可判决准予离婚。

1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并不是看第几次起诉,而是要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只要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通过法庭审理最终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即使被告方坚持不离婚,法院也会依法判决离婚,比如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满二年了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一方再坚持不离婚,结果也是要判决离婚的

   2如果第一次起诉,对方又坚持不离,而原告方又不能拿出明确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话,法院可能会判决不离,从而给双方一个恢复感情的机会。

   3如果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过六个月后,仍然可以再次起诉,但过六个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原告出现了新的理由,新的事实,也可以在六个月内起诉。

   4如果在第二次起诉开庭后,发现有证据证明对起诉离婚一方明显不利,就是说法院很有可能判决不离婚时,本人建议坚持离婚一方可以立即撤诉,从而缩短第二次起诉的时间。坚持不离婚的一方则要尽可能的挽回夫妻感情,至少尽可能的要让法院做出判决,从而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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