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房产分割>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儿媳妇名下,请问如何分割 >

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儿媳妇名下,请问如何分割

时间:2011-9-13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登记在儿媳妇名下,请问如何分割

钟涛律师按:即使有证据证明首付和按揭确为老人所付,但是房产证上只写着儿媳妇的名字,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儿子和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客户咨询】

2009年,儿子结婚时,周先生自己出钱给儿子买了房,首付和按揭全是他出的,但房产证上写的却是儿媳妇的名字。周先生当时也没多想,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希望小两口生活幸福,但前一段时间,儿子和儿媳妇闹了矛盾,周先生担心,万一儿子和儿媳妇离婚了,这套房子是不是就要白白送给儿媳妇了?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即使有证据证明首付和按揭确为老人所付,但是房产证上只写着儿媳妇的名字,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儿子和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当时写的是儿子的名字,则为儿子的个人财产。根据《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但是这个案例是登记在了儿媳的名下,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律师建议】

1、为了防止一方私自转让房产,可以采取夫妻双方联名购房的方式,将夫妻双方均登记为产权人。

2、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夫妻有权向房屋主管部门要求将一方名称变更为另一方或双方。这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属于变更登记,此项业务无需纳税。因此,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具体办理手续为,夫妻双方应亲自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见文书范本),并提交以下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3)结婚证;(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http://www.yaoup.com
. TAG: 父母出资 父母赠与 增值升值 离婚分割 分割原则 房产律师 上海法院 共同财产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