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买并在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2011-3-2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作者: 点击:次
一方婚前购买并在婚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48】
王先生1998午5月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取得了房产
证。1999年10月王先生和张女士结婚。2006年6月双方因
种种原因感情破裂,王先生向张女士提出离婚。张女士提出
要分割一半的房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
同意分割。张女士认为经过8年后该房产便可转化为夫妻共
同财产,而目前双方的婚姻已近7年,现在离婚自己太吃亏,
于是便决定采取拖的办法,希望拖到2007年10月即双方结
婚8年之后再离婚。问:张女士的做法可行吗?该房产经过
8年后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分析解答】
张女士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套房产是王先生
个人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故该套房产系其个人婚
前财产无疑。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属于
夫妻一方的财产。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
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女士即使拖过双
方结婚8年的期限,该套房产仍属于王先生所有,而不能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提醒】
个人婚前财产经过一定婚姻年限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规定现已不再适用。1993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曾规定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
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
是,该项规定因与修改后的《婚姻法》不相符合,故已被后来
的司法解释所取代。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此明确规定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
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并规定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
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这意味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
则个人婚前财产是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也体现了
立法上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支持。
【案例48】
王先生1998午5月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取得了房产
证。1999年10月王先生和张女士结婚。2006年6月双方因
种种原因感情破裂,王先生向张女士提出离婚。张女士提出
要分割一半的房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
同意分割。张女士认为经过8年后该房产便可转化为夫妻共
同财产,而目前双方的婚姻已近7年,现在离婚自己太吃亏,
于是便决定采取拖的办法,希望拖到2007年10月即双方结
婚8年之后再离婚。问:张女士的做法可行吗?该房产经过
8年后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分析解答】
张女士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套房产是王先生
个人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故该套房产系其个人婚
前财产无疑。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属于
夫妻一方的财产。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
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女士即使拖过双
方结婚8年的期限,该套房产仍属于王先生所有,而不能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提醒】
个人婚前财产经过一定婚姻年限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规定现已不再适用。1993年11月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
体意见》曾规定了“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
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
是,该项规定因与修改后的《婚姻法》不相符合,故已被后来
的司法解释所取代。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此明确规定了“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
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并规定了“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
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这意味着,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
则个人婚前财产是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也体现了
立法上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