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外遇、一夜情、通奸的区分与赔偿
外遇、通奸、一夜情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是偶发性的,不具有持续稳定的性质。这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受婚姻法的调整;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背婚姻法的性,是违法的。前者是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不能以此提出赔偿要求。后者,不但是离婚理由之一,而且是提出赔偿的法定理由。因为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方发生外遇、通奸、一夜情的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包二奶”“包二爷”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很容易往重婚罪转化。
重婚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对重婚做实质意义上的理解有两种,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是自己虽没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是自己虽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罪必须体现出“有配偶者”“登记结婚或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对于重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区别很明显:
1、重婚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而后者仅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2、构成要件不同,前者要求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
3、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结婚、以组成一个家庭为目的,后者是以满足生理或心理上的某种需求,同居者与其配偶仍然保持夫妻关系;
4、受到制裁程度不同,前者受到刑法制裁,后者受到婚姻法制裁,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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