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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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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同居期间买房,分手时房屋升值应如何分分割

时间:2011-3-1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情侣同居期间买房,分手时房屋升值应如何分分割

 

随着结婚的成本越来越大,很多年轻人都选择了婚前 同居,而且在恋爱期间共同买房。虽然共同买房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是有许多事情是无法预测的,万一两个人婚没结成怎么办呢?面临着财产分割的问题,无法割舍。现在很多人选择未婚同居,但是同居期间都或多或少的会产生一部份矛盾,一但产生矛盾,因为没有婚姻的约束,很容易就选择分手。那么一但感情分开,房产如何分配,成为问题。 

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nbsp; <BR><BR>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按照我国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除能证明是共同购买的外,其他的均属于个人财产。然而《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对于很多情形没有加以区分,同时对于同居期间虽然房产写有两人的名字,但是却由一人出资的情形没有涉及等等。 

  《物权法》的实施解决了相关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按照上述法条的规定,虽然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写有两人名字,如果一方能证明为其单独出资的,应该认定为房产为出资人所有。 

  根据我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我现将大约的情形总结如下: 

  1、房产写一人名字,而由另一人出资购买。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房产所有人向出资人借款。 

  2、房产写两人名字,由两人共同购买。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共同所有。注意该种情形下,对于出资比例没有明确要求,只要求共同出资。 

  3、房产写两人名字,却由其中一人出资购买。这种情形下应该认定为出次人所有。 

  4、房产写一个名字,也由该人实际出资购买,这种情形下,该房产由该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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