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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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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10-9-9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上海离婚律师

【客户咨询】
夫妻离婚,户口上有一个老人(男方母亲),夫妇二人,以及孩子,房子是女方单位福利房,孩子归男方抚养,老人房子拆迁时,拆迁费给了夫妻。房子女方单位付了首付,夫妻共同还贷款,还没有还清。女方出轨提出离婚,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如果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应当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如果是女方婚前购买的,那么房产的所有权问题就比较复杂。
婚前单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是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目前,还没有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出台。各地法院,尤其是上海、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法院对此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在当地适用。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由于全国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致,因此你最好咨询当地资深的婚姻律师。
如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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