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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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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妻子可否承租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10-8-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丈夫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妻子可否承租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客户咨询】
我1998年经人介绍和丈夫结婚。经过这么多年,觉得我们越来越过不到一起,几次动了离婚的念头。但是我一直有一个很大的顾虑,就是我们结婚住的房子是以他一个人的名字和房管站承租的公房,结婚以前他租的是个小一居的房子,结婚后他跟房管站申请换了这套大一居。我去房管站问过,他们说我们不能卖这个房子,可是不卖房子我就没钱出去租房子,如果我离婚,就面临一个无家可归的境地。我受身体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再像别的女性一样果断地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开始新生活,可是我又不甘心这样被婚姻拖死,我每天都很犹豫。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公房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和单位或房管所之间,因涉及第三人,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样的房屋不能直接处理房产归属,但对

于承租权却可以处理。

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了九种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公房

的情况,但是其中部分条款(婚前财产婚后转化)因与新的《婚姻法》及两个《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有相抵触的部分,所以应归于无

效。这样,现在只能以缔结婚姻的时间将婚姻关系中的公房承租分为三种情况分析:第一,一方婚前取得的承租权;第二,双方婚前

取得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第三,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承租权。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男方婚前即向房管站承租了公房,后因结婚调换了面积较大的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前取

得的承租权。虽然在结婚的情况下公房本身发生了变化,即发生调换,并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租金,但追根究底,现在的这套公房

承租权仍是基于男方婚前取得的公房承租权而来。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精神,这种婚前公房承租权的个人财产属性,并不因此而发

生变化。

这样看来您的情况不属于1996年《解答》的范围,但该《解答》第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

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缴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

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这是您获得居住权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应当积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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