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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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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财产被判两人分割-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时间:2010-7-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前同居财产被判两人分割-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钟涛律师按:婚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那么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离婚时将如何处理?昨天,二中院对一起离婚案作出终审判决: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两人分割。 

 

【案例分析】 
  2001年8月,宋女士、李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11月,两人开办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连锁店,后因商店经营及李先生赌博,双方时常打架,且李先生曾对宋女士进行殴打。2005年7月28日,双方再次发生吵打,宋女士回其娘家祝。


  2005年8月,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李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李先生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从2002年6月开始同居并确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是错误的。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与李先生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因双方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一致认可彼此相识、恋爱及同居生活的时间和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同居生活事实的一致确认,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无不当,李先生上诉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此案法官解释说,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律师分析】
  同居期间财产应分情况处理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怎样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雷明光。雷明光说,2001年4月颁布的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双方离婚或者一方死亡为止的这段时间内所取得的财产。新法还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废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说,婚前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属于一方所有,这其中就包含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至于如何处理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雷明光说,大致可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楚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不能按双方共同所有;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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