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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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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夫妻共同购买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10-6-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结婚后夫妻共同购买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案例小丽和大滨结婚后一直租房居住。小丽的父母退休后打算到国外儿子家安度晚年。临行前两位老人决定把其承租的单位公房留给小丽夫妻俩居住,并告诉俩人下一步单位可能会进行承租公房的出售,到时俩人就把房子给买下来。小丽的父母出国后不久,单位房改进行公房出售。小丽和大滨便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公房,并以小丽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3年后俩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产时,小丽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达50万元,俩人之所以能以这么低的价格买下来完全是因为该房是其父母承租的公房,且房产证也在自己名下,故房产归己,其只需把购房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万元房价款返还一半给大滨即可。大滨对此拒不同意。问:房产应如何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公示制度。要想证明登记产权与事实产权不符需要充分的证据。而从本案看,由于出资购房时,小陈和父亲并无约定,因此,不能轻易否定房产证上的记载,将老陈也列为产权人之一。在小陈夫妻出资购房的情况下,老陈先前投入的3万元构成房屋成本的一部分,故也系出资。由于此时老陈并未言名出资目的,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老陈投入的3万元应视为对小陈夫妻的赠与。所以,该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这个案例发生在上海,则由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已做了上述明确规定,因此,这一答案将会更为明确。

 

特别提示: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房改房是允许多人出资、共同购买的,同样,房改房的产权也可以登记在多人的名下。因此,老陈在小陈夫妻出资购房时如果认为自己先前投入的3万元也应占一部分的房产份额,其是完全可以登记为产权人之一的。如果老陈在不登记为产权人的情况下,又不愿意把投入的3万元作为对小陈夫妻双方的赠与,则可在当时明确向小陈夫妻表示该款项仅赠与给小陈个人所有,并签订书面协议。这样,老陈前期投入的3万元就不会被视为赠与了。

 

 

【分析解答】公房对职工的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该价款中包含了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因此,小丽以其名义购买的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包括其父母以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份额。但是,该房产系小丽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其父母的份额已视为对小丽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自动转移。所以,该套公房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俩人分割。小丽认为该房是其个人财产的观点是得不到支持的。
 
【钟涛律师提醒】公房出售的政策各地各单位都不尽相同。但对于夫妻双方购买的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只要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种情况下,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父母享有的货币折扣部分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售后公房,则法院一般暂不对产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子女和共有的售后公房,如果房产证上产权份额明确的,可将子女享有的份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明确父母子女的房产份额,则需要各方先进行房屋析产后,法院才会就夫妻享有的份额部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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