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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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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时间:2010-6-19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如果等级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一方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购买,并向法院提供了购房发票和房产证,法院可能认定这套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房屋他有份出资购买,如果没有提供证明,$$$法院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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