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 TAG: 人民法院 中国 离婚 判决 当事人
|
|
|
|
|
|||
|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