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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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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程中的录音证据-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10-5-1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离婚过程中的录音证据-上海离婚律师

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这类证据较直观、稳定, 一、     什么是视听资料证据?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声音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资料。容易判断与案件的关联性,只要能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二、     录音证据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 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8 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0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4 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 200241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8 条是这样规定的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0 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根据该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自身必需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人住处擅自装置窃听装置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违法行为。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需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同时该法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缺乏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三、未经对方许可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法院于 200241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七十条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也就是说,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不能一概而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符合《证据规定》第 70 条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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