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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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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一方个人财产如何界定

时间:2010-3-1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一方个人财产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汽车;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原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已不再适用,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情况,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却是主张婚前个人财产就是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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