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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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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认定借条有效 须有债主认账

时间:2010-3-1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夫妻之间认定借条有效 须有债主认账

家庭档案 ● 
妻子:宋芳 
丈夫:于凯 
婚龄: 3 年 
银行存款 10 万元。 主要财富:一套房价值 82 万元。 
希望用共同财富归还,争议问题:离婚前双方 “ 冒出 ” 一大堆债务。孰真孰假? 
婚姻故事 
婚后合伙买房 因性格不合分居 
工作中认识了当飞行员的于凯。经过半年的解后,    宋芳是一名空姐儿。 2004 年 10 月结了婚。 
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款共花了 30 万元,    结婚几个月后。宋芳出 10 万元,于凯出 20 万元。 
俩人又对房子进行了装修,    房子到手后。花了 12 万元。 
婚后他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    可幸福的婚后生活并没有继续多久。并从 2007 年开始分居。 
财富分割分歧较大 均称自己为家负债 
宋芳提出离婚,    今年 10 月。于凯也同意了但因对财富分割分歧较大,所以双方最后只能在法庭相见。 
于凯突然提出:为买房和装修曾借款 16 万元,    法庭上。应该先由共同财富归还。 
这 16 万元分别是向 3 个人借的第一,    于凯说。 2005 年购房时向姑姑借款 11 万元。第二,为买房向朋友马某借款 3 万元。第三,装修时向朋友张洋借款 2 万元。 
婚后向她父母借款 2 万元。     妻子宋芳也提出:双方结婚前于凯曾向她借款 2 万元。 
法律看点 
想用共同财富归还,    丈夫和妻子都提出自己有债务。这些债务孰真孰假,法院又如何认定呢? 
律师解读 
自称有债却无借条 法院不支持 
宋芳提出,    北京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争解释说。双方结婚前,于凯曾向她借款 2 万元,婚后向她父母借款 2 万元,要求返还。但在出庭时,宋芳未能提供关于借款的书面证据,于凯也对该笔借款予以否认,所以法院没有认定宋芳的这笔借款。 
借条不能独自为证 债权人须亲自出庭 
并写有借条。开庭时,    于凯称他第一笔借款是 2005 年购房时向姑姑借的 11 万元。于凯的姑姑亲自出庭作证,讲述了借款的经过。 
上述 11 万元借款有债权人证实,    法院最终认为。有借据为证,所以对该债务予以认定。 
也因有借条和马某的证言同样被法院认定。     第二笔向朋友马某的借款。 
并且张杨也未到庭作证。     但是于凯向朋友朋友张洋借款 2 万元却没被法院认定。因为于凯仅提供了该笔借款的复印件。 
单凭借条不能说明问题,    李力争律师解释。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行,通常法官都会要求债权人亲自出庭。一般情况下,如果是虚假的借条,债权人是不会出庭作证的因为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借钱用于家庭开支 才干用共同财富还 
    不是被法院认定的借款都能用夫妻共同财富来偿还呢? 
认定的借款并不一定都能用夫妻共同财富来偿还。当事人必需证明所借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    李力争说。比如买房、买车、给孩子交学费、看病等,才干用共同财富归还,否则就是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 
法院不会认可为共同外债,    有的借条是夫妻分居阶段所形成的这样的借款肯定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只能由个人来偿还。 
于凯的借款都是用于买房或者装修,    本案中。所以被法院认可能用共同财富归还。 
律师提醒 
借款是否有效要看三个方面 
审理离婚案件时,    李力争律师提醒说。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借条是否有效: 
    1. 要看配偶是否认可借条。 
则法院会要求债权人作为证人出庭。     2. 如果配偶不认可。 
法官会就借款的时间、借款的用途等事项对债权人进行询问,    3. 证人在出庭时。如果证人所叙述的事实与出具借条的一方所叙述的事实吻合,而且借款确实用在家庭共同开支上,则法院会认可该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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