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
老婆生子后没多久从聊天记录发现孩子是与他人通奸所生,女方也承认了.首次提出离婚是女方提出,但没说孩子的事情,我没有同意离婚,事后我提出离婚,要求鉴定孩子,变更孩子姓名,得到赔偿,但法院受理后,再开庭之日说女方生病延期,托了几天,法庭有提出女方生子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但我了解到,如怀疑孩子是通奸所生,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再说了先前是女方先提出离婚的!但法院说怀疑还孩子是通奸所生必须要有DNA鉴定证明后在能成立才能提出离婚,但女方本身现在就不配合去做鉴定,我起诉的原因就要法院给于支持的.我这边有证人证明女方承认孩子不是我的,也有聊天记录,又有女方和女方家人的电话录音可以证明孩子问题.先前法庭受理了,现在又要给我驳回了。
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5-5-18 执行日期:1955-5-18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定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此批复是针对1950年的婚姻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款“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所提出的!1980年婚姻法第四章第第二十七条与新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都与1980年的婚姻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款相符,后两条还多了一句“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 “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的情况。法院就应受理,更充分符合了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法律这样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离婚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有一些特殊原因,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不受限制:一是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是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是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是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本案中,女方违背了夫妻间的相互忠诚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非婚子女,本人起诉离婚,应当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受理,如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是否成立呢????
问题补充:
她说生子不是她想要的,当时知道了,男的说没事,听他的能满过去.这是女房亲口说的!我和女方恋爱10年了!05年结婚的!其实结婚前就和这个男的接触了!开始还在本地上班,这个男的是石家庄做手机的一个大区经理姓赵,30多岁了!孩子都上初中了!女方是通过她大学的同学认识这个男的,认识这个男的时候,女方的同学正和这个男的婚外情呢!女方也知道,后来女方南方到一起工作了,有一起到外地上班了,结婚后,女方又要和这个男的合伙做生意,我很信任她,我从来没有把她往那种事想过,但两地分局很艰难,我一直等到现在,我一直在努力让他回来,但我从没有强过他!她在外地还和一个男的合租一套房子,这个男的时候她和那个第三者的朋友,我很天真,其实这个合租的男的是他两的挡箭牌.就是因为我天信任她,太大度,事情才成这样.要是我小心眼点,不管她说什么!不让她和这样花心的男人在一起,不管合租的男人和他什么关系,不让她和和别一起合租房子的话.如果,太多如果了!我能怎么做呢!我的心对她已经死了!只有以前的的回忆了!爱她在以前!这份爱我不会丢的!我的初恋太沉重了!
还有我问了一下!用头发做DNA鉴定孩子要在5周岁以上才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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