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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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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外怀孕导致离婚,丈夫能否要求赔偿

时间:2009-11-3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妻子婚外怀孕导致离婚,丈夫能否要求赔偿
【案情介绍】

原告: 程 某某,男, 1970 年 2 月 3 日出生 。

被告:何某某 , 女 , 1973 年 8 月 4 日出 生。

   原告起诉称:我与何某某 1996 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 育 子女,婚后 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但 1999 年何某某趁我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造成怀孕,使我遭受了极大的痛苦,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我与何某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 决我与何某 某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请求 法院 依法判决何某某向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 8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何某某负 担。

   被告辩称:我没有与人同居,只是在 1999 年10 月的一次朋友聚餐后,与某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而造成了怀孕。 我只是犯了一次错误,夫妻感情并没有 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我在怀孕期间,程某某也不能与我离婚;我对自己给程某某在精神上造成的损害表示歉 意,但不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程某某与何某某 1996 年经 人介绍结婚, 1997 年春 节后程某某外出经 商。1999 年 10 月何某某在一次朋友聚餐后,与某朋友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致使怀孕,何某某 并未与他人同居。 2000 年春节程某某回家时,发现妻子已怀孕,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实,与他人同居。经调解无效,程某某坚决要求离婚。但程某某没有向法院提交其外 出 经商期间,何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另外查明,在原告、被告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双方仅对共同存款
7 . 6 万 元及价值 30 万元的一套住房存 在争议。

【焦点透视】

   这是一起因女方与他人的婚外性行为而导致的离婚诉讼。原告程某某为家庭生活外出经商,虽长期不 归 ,但情有可原; 何某某在家应遵从社会公德,踏踏实实、安安分分地生活。但何某某没有做到,怀孕虽然是因一次朋友聚餐偶然失情所致,但仍然是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并且违反了我国 《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严重伤害了作为丈夫的程某某的感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主要是要求夫妻间的性生活应彼此专 一,不能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何某某正是因为违反了这一规定,严重伤害了丈夫的感情,导致程某某提出离婚的。此案中存在三个焦点问题:

   一、被告何某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造成怀孕,在何某某怀孕期间,程某某是否可以提出离婚,而且何 某某 又不同意离婚,这时,法院是否可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第 34 条 规定:“女方在怀孕期 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本案的案情,程某某的离婚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 理的范围?我国《婚姻法》第 32 条第 3 款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夫妻一方 与他人发 生性行为是否可以看做是第五种情况,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呢?

   二、何某某的行为 ,无疑给原告程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 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的。”但本案中程某某并无证据证明何某某与他人同居,如此一来,程某某到底能否获得精神损害 赔偿?

   三、双方争议的共同存款 7 . 6 万元,及价 值 30 万元的一套住房应如何分割。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审判推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被告现仍处于怀孕期间,但被告在原告外出经商期间与他人通奸并导致怀孕,这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情形。 鉴于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由于配偶与人通奸致使怀孕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因此,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鉴于原告、被告的离婚其过错在被告一方,故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即原告的利益。综上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 某某的离婚请求;(二)程某某的婚姻损害赔偿 8 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三)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的财产:住房(折款 30 万元) 归原告所有,共同存款 7 . 6 万元归被 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 5 日 内 给付被告 10 万元 。

本案 判决中包括了如下几个问题:

   1 .被告何某某正处怀孕期间,法院为何受理原告离 婚诉讼

……

   2 .法 院依据什么认定原告、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3 .程某某为何不能依据我国《婚姻法》获得损害 赔偿

……

   4 .在财产的分割上为何不进行平均分 配

……

【法官思考】

   本案中被告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且导致怀孕,这对原告肯定会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但由于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中没有规定这种情况,原告就不能获得赔偿,这在情理上是不公平的。 同时也暴露出了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在此处存在的 缺陷。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从立法角度来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背离了《婚姻法》中对婚姻义务的要求;二是夫妻一方的行为对于离婚的产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里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既包括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不良后果发生的故意,也包括行为人对不良后果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轻信能避免不良后果发生的过失;三是请求赔偿的一方有损害的事实存在,这里的损害包括了因一方特定的违法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身 体上的损伤以及精神上损害;四是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是基于对方的特定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后果;五是提出损害赔偿的夫妻一方无过错。
   一、准予原告陈民的离婚请求。
   程 某某为家庭生活外出经商,虽长期不归,实是情有可谅,何某某在家应遵从社会公德,踏踏实实地生活。但何某某没有做到,怀孕虽然是因一次朋友聚餐偶然失情所致,但仍然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突现了其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严重伤害了作为丈夫的感情,是导致家庭婚姻关系破裂的根本原因。《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主要是要求夫妻间的性生活的专一性,何某某正是因为违反了这一规定,严重伤害了丈夫的感情,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程 某某才提出离婚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有五种情况,其中第五种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正是依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

   二、程 某某的婚姻损害赔偿8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损害赔偿,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 但这种赔偿请求是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的,不是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都可以提起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是:“1)重婚;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开这四种情况,离婚时无过错方是不能要求损害赔偿的。本案原告陈民以其妻何某某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而怀孕,诉请赔偿损失七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以下两个原因:

  1、何某某的怀孕不适用“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指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致何某某怀孕是因一九九九年十月的一次朋友聚餐时,何某某偶然的一次失情所致,不能称为同居,只能是常人所称的“通奸”行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构成同居行为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婚外异性;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显然,何某某的怀孕不是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所致,不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要件,程 某某以“何某某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所致怀孕”的理由不成立,应不予认定。

  2、程 某某没有证据证明 “何某某趁自己外出打出之机与他人同居”的诉讼理由。程 某某诉讼离婚的理由是“何某某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因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程 某某没有证据,仅凭何某某怀孕这一事实不能证明“何某某趁自己外出经商之机与他人同居”,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间内,程 某某仍不能提交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婚姻法》及其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判决对陈民的婚姻损害赔偿8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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