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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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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手机有暧昧短信妻子手机有暧昧短信丈夫起诉离婚丈夫起诉离婚

时间:2009-11-2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妻子手机有暧昧短信,丈夫起诉离婚
  在手机短信无法作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专家建议:当事人可以对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以保证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另外,在网络信号正常的情况下,手机短信一旦由发出方发出,会在移动通讯运营商的服务器上有相应的记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查询来证明短信的真实性。

 在法庭上,妻子李某大呼冤枉,不承认自己有外遇,也不同意离婚。对相关手机短信内容,妻子李某解释说,是男同事开玩笑过了头,而自己又因为不会使用短信功能,所以该短信内容没有删除。同时,李某又不希望该男同事出庭作证,怕事情张扬出去,自己在同事中无法做人。 
"十一”长假刚过,王先生手持"缴获”的手机,径直来到法院要求离婚。王先生口口声声说,手机就能证实妻子李某有"红杏出墙”的不忠行为。 

  原来,10月1日晚上,王先生坐在沙发上看电视。这时,妻子放在茶几上的手机短信铃声响了。当时妻子李某正在洗手间,王先生就顺手抄起手机,打开一看,吓了他一跳:原来是一条情爱短信。从短信内容看,发送短信的人与妻子李某的关系非同一般。再翻阅以往的短信,王先生发现手机内储存着好几条情爱短信,而且都是同一个手机号码发出的。妻子从洗手间出来后,王先生拿着手机问起原由,妻子说是单位一个女孩子开的玩笑,不必当真。 

  当晚王先生疑心重重。联想到电影《手机》中的情节,他忍不住悄悄起身,拿起妻子的手机,按照短信发出的手机号码打了过去。接听的对方是一个带着睡意的男声。王先生据此认定妻子李某有外遇,于是立即把熟睡的妻子推醒,双方争吵不休。 

  效力较弱 

  法院难以取证手机短信 

  在法庭上,妻子李某大呼冤枉,不承认自己有外遇,也不同意离婚。对相关手机短信内容,妻子李某解释说,是男同事开玩笑过了头,而自己又因为不会使用短信功能,所以该短信内容没有删除。同时,李某又不希望该男同事出庭作证,怕事情张扬出去,自己在同事中无法做人。 

  法院认为,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其证据效力相对较弱。因为手机号码完全可能被人误发或恶作剧,仅凭几条情爱短信并不能说明妻子李某有外遇,除非王先生能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据此驳回了王先生的离婚诉讼请求。 

  业内人士认为,此案中虽然手机短信不能直接证实妻子的过错责任,但情爱短信内容使得王先生产生被背叛感,双方的矛盾由此埋下伏笔。小小短信,弄不好,会搅乱平静的生活。 

  短信关系 

  都市男女间已悄然流行 

  据了解,近来在都市男女间有一种"短信关系”正在悄然流行。"短信关系”指男女之间不见面、不约会、不通电话、不上网聊天,所有的交往全部依靠频繁的短信息进行,短信息中流露着给对方的关心和问候,甚至不乏暧昧的内容,而保持"短信关系”的男女往往另有爱人。 

  另外,对一些存在婚外恋的男女,手机短信也成了他们秘密状态下传递情爱的方法。因此,由手机短信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婚姻情感纠纷已并不鲜见。 

  可作证据 

  手机短信须经相关公证 

  手机短信也成了围城内男女婚姻情感纠纷的导火索。那么,手机短信在什么情况下能证明自己的配偶有外遇呢﹖ 

  依据我国法律,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形式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客观存在,具有证据效力。但是由于手机短信容易被删改且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同时容易出错,因此,法律将手机短信归入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相对而言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断,而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在手机短信无法作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专家建议:当事人可以对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以保证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另外,在网络信号正常的情况下,手机短信一旦由发出方发出,会在移动通讯运营商的服务器上有相应的记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查询来证明短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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