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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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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对该夫妻的离婚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时间:2009-10-26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夫妻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对该夫妻的离婚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夫妻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对该夫妻的离婚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详情

李某和马某结婚四年,生有一女。马某经常虐待李某。李某于2001年3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李某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想再次向法院起诉。由于李某和马某都在A城市工作,并且已満一年。李某想在A城市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李某和马某的户口都不在A城市。请问:A城市的法院对李某与马某的离婚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解答

  由于李某与张某已离开住所地且在A市居住超过一年,A城市为二人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A市法院对李某的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另外,李某如欲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应于六个月后起诉,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则可以在六个月内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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