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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钟涛律师按: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对婚前购买房产,离婚按揭房产增值分割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4、5、6、7、10、12、14条文和房产分割有重大关系,有些和以前的法条冲突,有些观念必须改变,钟涛律师结合办案经验,为你分析解答如下: ...
“远离令”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曹武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陈圆及亲友;禁止曹武在距离陈圆父母现居住小区100米范围内活动。 违令处罚: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远离令,出现在特定区域对受害人造成骚扰,受害人可以通过收集证人证言、拍照录像等方式留下证据。公安机关在接报后会及时出警。法院可以视违反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钟涛律师提醒,外遇调查取证,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具体如何做需要在律师的指导下取证,否则可能做无用功。 ...
我要离婚老公出轨!但我有两个孩子!一个女儿四岁一个儿子9个月!有存款四万,雪佛兰车一辆交了8万还3年按揭每个月还2400!刚买来6个月!如果离婚该怎么分呢?...
如果老公出轨了,离婚后是不是全部财产都归我所有?2012年情人节,我发现老公有出轨的迹象,现在我还在寻找证据,请问钟涛律师,如果老公出轨了,离婚后夫妻全部财产是不是全部归我所有??我能让他净身出户吗? ...
我单方面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还有女方父母不同意女方父母有阻止的权利吗?2004年和老公结婚有一个女儿,今年4岁了,我们因感情不和,我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还受到我父母反对阻止离婚。我现在有外遇了,现在以跟老公分床睡了,我妈来厂里吵还去他家吵。我父母还说要去打那个男的找他麻烦。我要离婚。请问我该怎么办 ...
男方出轨并主动起诉法院离婚,女方应该怎么办才能让男人净身出户?1、我和老公结婚30年了,儿子已经结婚生子了,我们的感情早已经平淡了 2、但是老公最近退休了,在外边搞了一个年轻的女人,回来要和我离婚,我当然不同意,但是他已经起诉到法院了,请问钟涛律师,我该怎么样做,才能让他净身出户呢? ...
临近年底,您的离婚案件会及时结束吗?每到年底,不少当事人都询问钟涛律师,我的案件年底能否结案,是否需要等待过年后?。钟涛律师分析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全国法院的一个内部规定,即每年的12月20日是法院一年的结案统计截止期限。正是因为这个期限,导致每年的年底都是法官们最忙的时候,尤其是临近12月20日之前的一周时间,法官为了年终考评都在突击宣判、突击结案。结合这个关键因素,您就可以大致判断一下自己的案子能不能在年底前结案了---如果您的离婚案件已经开了一次庭,但临近12月20日法官仍不通知您第二次开庭的时间,基本就意味着您的案子要等到来年再审。同时,如果您的案子比较复杂,12月20日之前仍没审出个头绪的话,估计法官也不会在这个关键时期抽出精力顾及您的案子了,哪个法官不愿意在年终考评前花最少的精力找点简单的案子多判决几个呢? ...
律师解答关于再婚家庭房产分割 现根据你的问题回答如下:一、关于你丈夫婚前的房屋,你要加名字的话要经过你丈夫和你继女的同意。虽然你的继女现在未满18周岁,但根据法律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孩子,在他(她)生活、学习的重大问题上要征求他(她)的意见。例如,愿随父或母一起生活? ...
林阿姨40多年前响应国家政策插队落户,并在当地发生了初恋,后来她狠心撇下初恋情人回到上海,和现在的丈夫姚老伯结了婚。风风雨雨几十年后,初恋情人的重新出现让年过花甲的林阿姨心绪难平,想要再续前缘。在与丈夫协商不成后,她向长宁法院递交诉状,声称只要能离婚,不惜“净身出户”。 ...
2011年8月13日,最高法正式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等争议较大的问题做出解释,引起公众极大关注。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现实中常见的离婚引起的房产纠纷主要有哪些类型?对离婚时的各种房产如何分割做出了解答...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股票的增值可能发生在李某婚前,也可能在婚后,还有可能在某一时段发生严重亏损,后又大幅增值。法院从该笔股金中划出10万元作为李某的个人财产,余款作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分享,已经综合考虑了程序和实体方面的规定及日常生活经验,体现了公平、公正。 ...
籍男士Jim Taylor与拥有澳大利亚国籍的妻子李炜在3年前办理了离婚手续。2010年4月Jim Taylor再次把李炜及中国籍岳母孙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分割离婚时李炜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徐汇区房产)四分之一产权,折价人民币165万元。 ...
房产归男方所有的同时弥补女方人民币50万元。凭本婚姻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一部法律刚出台的时候,法院的法官们通常会将其严格地作为处置案件的依据,自我发挥的可能性不大。但在该法律施行一段时间后,因为疑难案件的呈现,大家就往往会对该法律的含义发生出各种各样的理解与争议。再到后来,上级法院不会熟视无睹,而会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包括开会制定具体规定、出台指导案例等,使该法律在实际应用中最终变得稳定、统一。鉴于此,建议正在离婚的当事人认真学习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 ...
再婚后带来的子女对继母有无继承权?甲能否成为乙的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 10条规定,遗产依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为 配偶、子女、父母,并明确《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7条规定,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曾经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还继续?如果甲还是乙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甲继承乙的遗产是否就有了法律依据? ...
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而另一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请法院对原告的举证要求应大幅放宽 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了更好地贯彻2001年《婚姻法》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了明确规定。解释一》从几个方面做出规定,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与婚外异性”表述,将那些有配偶者与同性之间形成的同居关系,排除在婚姻法调整范围之外。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应由《刑法》和《婚姻法》其他条款调整,所以要求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认定构成同居关系时,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水平等方面进行掌握。国目前已有一些地方的法院就外地区审理此类问题时做了时间上的界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指出,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达三个月以上。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福利公房如何分割在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有住房出售针对不同的对象主体,其价格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有时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房屋,也会有不同的价格成分。对这些不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依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并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权及有限收益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部分产权房屋”。按照国务院1991年10月17日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法律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者出租。”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按标准价购买房屋的职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比例。”由此可见,按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得的房屋在所有权上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与“一物一权”并不矛盾,不是一物多权,而是一种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同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或出售。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处所规定的共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本质上即限制了转让方的合同自由。同理,因部分产权房屋系多主体共有,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转让的只能是在所有权份额内,而不能转让不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
争取区分分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婚内确认财产的基础应该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应是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发生原因,在于共有人之间具有法定的共有关系,例如夫妻关系、家族成员关系或者合伙关系。[2]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共同生活4年或8年后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3],而在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则明确规定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共同生活而转化。该规定使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名下的财产一般为两种性质财产:一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手机录音遗嘱是否有效?这是一起因被继承人死亡后引起的继承纠纷。本案田某生前留有两份遗嘱,明显不适用法定继承。但两份遗嘱一前一后,应以哪一份遗嘱为准?法律规定,如遗嘱人立有几份遗嘱,而这几份遗嘱内容上相互抵触,可推定最后一份遗嘱是对前面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适用此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须合法有效。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田某于2007年3月订立的遗嘱,完全符合上述四种要件,且三方签字,故该遗嘱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而后一份录音遗嘱,虽然符合上述第1、2、3点设定的条件,但其形式要件却不符合法律规定。《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性。同时《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作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照该规定,田某女儿和外孙女不具有见证人资格。因此,该录音遗嘱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综上,原告提供的录音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不支持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