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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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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三赔偿】妻子 能否抓住小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属:第三者外遇赔偿 日期:2014-3-4 点击:10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小三赔偿】妻子 能否抓住小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设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并没有明确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所以,《婚姻法》颁布后,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的理解一直有争议。一 种意见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该限定在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一方。理由 是,离婚是夫妻 ...

  • 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2-3-21 点击:299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范围扩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对外投资的情况也逐渐增多。投资设立的组织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由于投资财产具有特殊性,涉及法律体系范围广,处理起来较为棘手,在婚姻法修改之后这种财产的分割逐渐暴露出很多的问题,甚至大部分法院理解与处理极不一致,无法保护弱者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尴尬的局面。分割有限公司股权是个复杂问题,相关的权利主体和法律关系都要照顾到。从股权性质看,股权不是一般的财产权,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权能、股权价值是动态的、股权中部分权能限制使向外部非股东转让受到阻碍,进而导致夫妻中非股东一方加人公司成为股东身份程序复杂,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对于此问题规定得不够具体,难于操作。股东配偶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类似于我国民法中的“准共有”概念,可是《公司法》对于此共有在立法上的空白,造成股东配偶分割时于法无据。而法院在审理期间,在评估股权价值或征求其他股东意愿时,往往周期拖得很长,也会使当事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通常提醒当事人,在对股权进行分割时不要意气用事,一味地期待法律给予绝对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而是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自己对股权价值有个合理判断,采取共同协商与法院调解相结合的原则。 ...

  • 结婚登记档案如何查询 所属:起诉法院离婚 日期:2012-2-29 点击:21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结婚登记档案如何查询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女儿高考前一方不能再婚吗? 所属:调解协议离婚 日期:2011-11-7 点击:15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女儿高考前一方不能再婚吗?。庭审中的重点即是二人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黄先生违约再婚就要无偿将房产过户给余女士的约定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卦、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规定。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男方违约再婚就要无偿过户房产给对方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约定,但因该条件限制了一方的婚姻自由权,故应被认定为无效。因此,黄先生再婚的行为是完全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余女士无权借此要求无偿取得黄先生的房产。 ...

  •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福利公房如何分割 所属:离婚房产分割 日期:2011-11-3 点击:116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夫妻离婚福利公房如何分割在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有住房出售针对不同的对象主体,其价格有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有时针对同一主体的同一房屋,也会有不同的价格成分。对这些不以市场价购买的房屋,依据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并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权及有限收益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部分产权房屋”。按照国务院1991年10月17日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自用和自住时受法律保护,将优惠购买的住房投放市场时,则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高价出售或者出租。”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按标准价购买房屋的职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在产权证书上注明产权比例。”由此可见,按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得的房屋在所有权上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与“一物一权”并不矛盾,不是一物多权,而是一种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份共同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转让或出售。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处所规定的共有人“优先购买的权利”本质上即限制了转让方的合同自由。同理,因部分产权房屋系多主体共有,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转让的只能是在所有权份额内,而不能转让不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

  • 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1-10-22 点击:126 作者: 来源:

      夫妻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  1,约定的主体要合法。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  2,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双方的意愿应是真实自愿的,任...

  • 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1-10-22 点击:129 作者: 来源:

    夫妻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  1,约定的主体要合法。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约定时,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人。  2,双方意愿表示要合法。双方的意愿应是真实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

  • 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限制一方出境呢 所属:外国人涉外婚姻 日期:2011-8-8 点击:191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7〕公发16号的规定,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对婚姻家庭案件中,有未了解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限制出境。实践中,限制出境的主体,往往是有财产给付尚未履行的情况。 ...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_上海婚姻家庭律师网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1-7-5 点击:13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离婚律师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11-6-14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

  • 男方单方持股并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及解决途径 所属:离婚财产分割 日期:2011-6-20 点击:9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男方单方持股并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及解决途径 有些法院认为:只要配偶转让股权,完全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不论受让人的主体身份(包括女方),都是有效的。至于转让股权的价格,则只须根据“契约自由”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商定即可。在股权转让的效力上,法院也认为,“股权是不同于一般权利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只有股东才能享有,股权转让不应该受到限制,也不受婚姻法调整。” ...

  • 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关规定 所属:婚前协议 日期:2010-12-23 点击:113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关规定 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质作用是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那么公证行为与婚姻登记行为便没有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明文指出:“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② 可见,我国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登记采用了法律手段明确了婚姻双方主体的身份;婚姻法律法规则明确了婚姻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婚前财产的公证行为则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协议对婚后责任的落实,同样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婚姻法律法规尽力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作为出发点,而婚前财产公证同样能够产生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应该作为一项权利供婚姻当事人选择性地行使,而不应该以婚前财产会破坏夫妻感情为由摒弃婚前财产工作,单纯地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双方的不信任。笔者总结,既然婚姻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婚姻登记,能够接受婚姻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应该同样去接受具有保障权益效力的婚前财产公证,因为其效力是相匹配的。然而,当今产生争议的本质问题是人们对新产生的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新事物的结束需要一个认识阶段和适应的过程,故此,婚前财产公证所引发的感情与财产重要性的比较观念并非是争议的真正焦点,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接受过程的长短反而是当今社会上所讨论的真正焦点。 ...

  • 本案中原配偶应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属:债权债务 日期:2010-12-20 点击:247 作者:离婚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本案涉及正确解决债权人与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在本案中,已生效判决书主文对被告陈某所借原告王某33360元认定为被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陈某、被告李某某各半负担,由于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认了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在本案中这一事实具有既判力,但对原告王某是否具有约束力,这就涉及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产生的效力问题。由于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对当事人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只涉及到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特定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对债务负担的处理是在特定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仅对离婚纠纷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特定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规定可看出,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不及与债权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两被告仍应对上述被告陈某所借原告王某款项在各自偿还范围内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 爷爷奶奶有探视孙子的权利吗-上海离婚律师 所属:子女抚养 日期:2010-10-11 点击:204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济宁市中区法院认为,两原告要求探望孙子并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我国《婚姻法》的精神相一致,是探视权的主体,否则有悖于公序良俗,故判决两位老人每月于休息日探视孙子一次,每次不超过12小时。...

  • 婚外恋损害赔偿主体 所属:第三者外遇赔偿 日期:2009-12-1 点击:440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婚外恋损害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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