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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中房贷由一方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富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并且过错方要进行赔偿。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女方怀孕期间及子女一周岁前,男方无权提出离婚)。你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强制执行必然涉及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种种规定,因而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该条款可知,立法明确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独立财产权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一般保证。公司的独立财产彰显了公司的资信水平,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并为可能的交易责任提供了物质基础,故公司也因具有独立的财产而从根本上树立了公司与他人相区分的独立人格地位。...
本案涉及正确解决债权人与离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在本案中,已生效判决书主文对被告陈某所借原告王某33360元认定为被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陈某、被告李某某各半负担,由于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认了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在本案中这一事实具有既判力,但对原告王某是否具有约束力,这就涉及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产生的效力问题。由于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对当事人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只涉及到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特定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所以对债务负担的处理是在特定债权人不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无疑仅对离婚纠纷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特定债权人来说不具有对抗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规定可看出,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仅对夫妻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不及与债权人。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两被告仍应对上述被告陈某所借原告王某款项在各自偿还范围内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协议书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上海离婚律师...
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的债务承担问题-上海离婚律师钟涛...